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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敲门规则——由“来电显示”是否侵犯隐私权谈起


来源:本站收集  发布时间:2005/2/11 9:18:45  点击次数:4155

    这里有一篇有中国新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陈甦老师发表在2004年9月7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理论与实践”上的文章,我所组织了律师认真学习了这篇文章,也进行了积极T讨论。这篇文章联系到目前社会上普遍关注的侵犯隐私权案例,由此引申出的观点是比较新颖且有创意的,这里将它介绍给大家,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敲门规则        

——由“来电显示”是否侵犯隐私权谈起

     新技术带给我们新奇与方便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焦虑与困惑,有关由“来电显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的争议,就是一个证明这种矛盾情形存在的很好例子。电信公司开办“来电显示”业务,可以向被叫方显示主叫方的电话号码,对此情形给予的法律解说是“满足被叫方的知情权”。但有人认为,自家的电话号码属于隐私,电信公司未经其同意把电话号码“来电显示”给他人就是侵犯其隐私权,并因此诉至法院。关注社会现象的专家学者们对此亦有不同见解:有观点认为,隐私权保护与知情权保护应当协调,法律保护隐私权是有边界的,为保护被叫方免遭骚扰电话,被叫方的知情权应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与之对立的观点则认为,在此种情形中知情权不能对抗隐私权,是否接电话是被叫方的权利,而是否告知电话号码是主叫方的权利,“来电显示”又强制交易的色彩,属于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唉,对于“来电显示”这样一种给人带来生活方便的小小技术服务,当用知情权和隐私权这样的法律术语给予抽象分析,并且又有许多专家学者介入其中把分析导向深奥时,我们生活中的困惑与焦虑实际上是被放大了。

      技术创新使我们不断面临新的生活场景,并迫使我们不断调整生活规则。但是,新技术对既存社会关系的影响可能并不象我们想象的那样移根动本,存在于生活尽处的根深蒂固的古老法则,可能在今天仍旧发挥着我们轻易不能觉察而又固定不移的作用,就“来电显示”是否构成争议来说,人类自有门以来的生活经验法则就足以解决这个问题。在人类诸多伟大发明中,门,这个建筑部件是最有法律意义的,因为它用物质的形式把热病与社会、自家与他人区别开来,并由此产生了可能是最古老的处理私人和社会关系的法则,我把这个法则叫做“敲门规则”。

          敲门规则之一:你敲我家门,我有权知道你是谁

      门,除了阻风挡雨之外,还有两个十分重要的社会作用:其一是划分私人空间的作用,门里属于私人空间,门外则属于社会空间;其二是联系社会通道的作用,居于私人空间的人,要通过门与社会上的其他人发生联系。如果门里的人主动与社会发生联系,其如何做“门际选择”,即站在门边决定是否开门、何时开门以及如何开门,属于其行为自由范畴。但是在门里人被动地与社会发生联系的场合,如外人主动要进门与其发生社会联系,“敲门”就是让门里人进行门际选择的必要前提。敲门的社会功能有三个:一是尊重功能,即尊重门里人对其私人空间的支配权,及其是否开门的选择权;二是提示功能,即敲门人通过敲门,表示要进入门里人的私人空间;三是预测功能,即门里人可以根据敲门事实的发生,预测敲门人要进入其私人空间。从门的社会作用及敲门的社会功能,我们可以推导出发生敲门是门里人有当然的知情权:即尊重私人空间的支配权,就要尊重门里人的门际选择权;要尊重门里人的门际选择权,就必须尊重其知情权,其中最起码的就是知道敲门人的身份。如果门里人不知道敲门人是谁的话,对外人敲门的真实意图就无从得知,其门际选择的权利就不能真正实现;如果任外人肆意敲门而无从得知其身份其用来保护安全和宁静的门就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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