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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


来源:本站收集  发布时间:2004/9/17 9:14:37  点击次数:4534

案例三:2003年3月3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公安分局贺家土派出所经过多方讨论,认定某网吧帮工吴某偷取他人密码,再盗卖他人游戏人物的装备,既得利益没有超过1000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认为其行为属“偷窃”,将吴某行政拘留10天。(《人民网》)
案例四:2003年11月10日上午,一老网民向孝感警方报案称,他苦心经营几年的、市场价值达1.3万元的“网络道具”:兵器、头盔、衣服各1件,金戒指、首饰等5件,在打网络游戏时被盗,并称他的4名同伴近日也有价值数万元的“网络道具”被盗。接到报警后,警方布“网”侦查。 11月10日下午,孝感警方的一位网络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从近一个月来发生在孝感城区的10余起“网络财产”被盗案来看,作案者的手段就是利用黑客软件盗取“网络道具”账号,然后再转移这个帐号里的虚拟财产。近期以来已经发生类似案件十几起。 (《楚天都市报》)
案例五:2003年武汉市洪山某科技公司技术员孙某,利用自身“特长”狂盗他人网络游戏账号及“兵器”,公然在网上叫卖,并获赃款1.8万余元。洪山警方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近年来,网络游戏在网民中盛行,玩家数量庞大,游戏账号及虚拟“兵器”均已成为玩家买卖的对象,因而游戏账号或“兵器”被盗现象亦逐年增多。今年以来,仅洪山公安分局网监科就接到此类报案80余起。(《楚天金报》)
司法实践中,“公私财物”均指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的财物,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则不同,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只能在特定的网络游戏里才能发挥其效用。而虚拟财产的获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玩家的个人劳动,在游戏进行中通过升级攻关获得。这个过程需要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及费用。另一种是玩家直接从游戏运营商购买,或从虚拟交易市场获得,这种买卖直接是以人民币作为交易的体现,本身就是一种商品交易过程,虽然商品是虚拟的,但它却和现实货币等价,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应该属于公民的私有无形财产之一。
2004年1月7日四川南充一名玩家怀疑其《传奇》账号和游戏中人物角色的装备被网吧老板盗窃,损失虚拟装备价值人民币4000元,于是纠集数十人将网吧老板殴打,致使其身中16刀。这起凶案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就是正因为我国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上的立法空白,导致公民在网络活动中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公力救济,往往通过自己的方式来解决。而这种自己的解决方式往往会由于被盗者的不冷静而发生社会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据了解,因网络虚拟财产被盗而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和刑事犯罪日趋增多,立法的空白已经引起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导致了一系列的恶性循环,而根源就是仅仅在于对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的法律定义。
目前韩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均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并加以保护,并已出现诸多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韩国就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我国台湾地区,严某等4名学生盗卖网络游戏《天堂》中虚拟财产被台湾警方以涉嫌盗窃移送检察院起诉。2001年11月23日,台湾“法务部“作出(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释,认为:“线上游戏之账号角色及宝物资料,均系以电磁纪录之方式储存于游戏服务器,游戏账号所有人对于角色及宝物之电磁纪录拥有支配权,可任意处分或移转角色及宝物,又上述角色及宝物虽为虚拟,然于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财产价值,玩家可通过网络拍卖或交换,与现实世界之财物并无不同,故线上游戏之角色及宝物似无不得作为刑法之盗窃罪或诈诈欺罪保护客体之理由。” 另外,台湾也对网络服务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2年12月,台湾消保会发布了“拨接服务定型化契约范本”,该范本明文规定了“业者断讯时的赔偿额度、法定代理人的权责、客户资料保密等原则,并首度规范业者及使用者双方都禁止发送垃圾邮件。”鉴于拨接服务与ADSL、宽频、网络游戏等服务具有类似的性质,未来网络服务商将承担更加严格的义务。2003年1月,SQL警戒病毒肆虐,造成智冠、中华网龙以及大宇等游戏网站的服务器发生短暂断线,最后这几家服务商都对受损的玩家补偿了游戏时间。2003年3月,《金庸群侠传》发生上万名玩家的"金庸币"和宝物失踪事件,服务商不仅恢复了玩家全部数据,而且给予受损玩家两倍的游戏时间和部分金庸币的补偿,这些措施都有力地保护了玩家网财的合法地位。
日前,公安部对《关于如何处罚盗用他人网上游戏账号等行为的请示》作出批复。批复称:行为人直接或间接盗用他人网上游戏账号以及利用黑客或其他手段,盗用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游戏工具”等,可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进行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但是相对于日趋泛滥的网络虚拟财产偷盗来讲,这样的处罚显的没有一定的法律威慑力,还不足以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者起到法律教育和惩罚力度。
因此我们认为,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律,至少将包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内容、网络开发商和运营商、网络用户、网络管理者各自的权利义务,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等内容。特别是对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的定性,一旦明确网络虚拟财产为公民的私有财物,那么如果再发生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的情况,受害者就可以请求公力救济。也就是说,盗窃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应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直至刑事责任。这样不仅更能有效地阻击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行为,也能更加保护公民在网络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我国网络产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原作者:何佳林、张敏、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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