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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
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改变了长期以来我们既有的社会经济结构,而且改变了我们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虚拟社会空间——网络环境。随着网络行业行为的日益规范化和技术的飞快发展,网络环境无限扩大,一个新兴的巨大产业已经凸现。但是,随之而来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矛盾也不断暴露并可能走向激化,不断发生的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争端也频频出现在新闻头条。2001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3.1亿元人民币;2002年,规模扩大到9.1亿元;2003年,受到非典等因素的影响,市场规模增速低于预期,为13.2亿元;预计到2007年,该产业规模将达到67亿元,用户将达4180万 (数据所指为网络游戏出版市场的实际销售收入,见IDC《2003年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三年来,由网络游戏拉动的相关产业规模早已远远超出了网络游戏本身的市场规模。仅2003年一年,网络游戏对电信产业的直接贡献便达到87.1亿元,因服务器、PC等设备销售而产生的对IT业的直接贡献为35亿元,对媒体和传统出版的直接贡献也达到26.4亿元(数据来源同上)。从上面的数据不难看出,作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并且还在蓬勃发展的新兴产业,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已刻不容缓。我国的现行法律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尤其是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及网络犯罪的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虽然《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本罪的保护对象为在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得过于狭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未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规定,因此公民在丢失虚拟财物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解决自己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目前公安机关对网络虚拟财产失窃案也试图立案侦破,但对其价值的认定,仍然模糊,大多数失窃案最后只得不了了之。同时,在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与用户的协议中,也往往会加上洗脱责任的一些条款,如果因网络游戏运营公司的失误导致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丢失,运营公司是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的,公民在网络中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由于网络虚拟财产进一步货币化,越来越多的人利于网络环境存在的无数漏洞特别是法律漏洞加入到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列,网络世界里发生的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案件,虽然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已经对网络虚拟财产失窃案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且也利用了其先进的网络技术侦察手段破获了一些盗窃行为,但在其网络虚拟财产价值上法律没有为之定性前,只能对盗窃者进行一些行政处罚,缺少对盗窃行为的法律惩罚力度。案例一:一名青年男子利用木马软件在网络上盗窃了100多个《传奇》游戏的ID号,并把号上的虚拟装备挂在网上进行现金交易,被众网友当场抓获并送到成都黄瓦街派出所,警官只对该男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雅虎》)案例二:武汉3名男子在网上卖“兵器”,收到对方“寄”来的游戏币3000元“钱”,不料还未下网,“钱”已被盗。他们怀疑是被接替其上网的两名男子所窃取,要求对方还“钱”,遭到拒绝后遂报警。民警称,网络游戏中虚拟的“钱”,不能等同于真正的钱,不受法律保护,遂对此类“盗窃案”拒绝立案侦查。(《新华网》) 共计:2页 分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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