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拍卖降价起拍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网拍规定》)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规定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以下简称《参考价规定》)于2018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全国法院系统基本上实现了以现场拍卖到网络拍卖的转变。
关于起拍价的规定,相较之前的司法解释有明显变化:一拍可以在评估价的基础上降价30%,二拍可以在一拍起拍价的基础上再降价20%。
一、 有关规定
《网拍规定》第10条规定: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网拍规定》第26条规定:再次拍买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网拍规定》第27条规定: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评议后确定。
《参考价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二、司法拍卖情况的思考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拍卖保留价在法定幅度内确定的程序、标准或限制性要求,许多法院确定起拍价甚至无需经过合议庭合议,仅凭执行法官凭借个人意识决定。这样的决策程序并不科学、严谨,也给利益输送提供了温床,有可能严重损害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
起拍价的确定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拍卖成交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最终流拍,则会直接影响到以物抵债实现债权的数额,属于执行合议重大事项。而基于个案的特殊性,关于起拍价的确定是否降价,降价多少,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
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事项应合议确定,不宜直接降价拍卖。
具体来说,关于起拍价的降价幅度,既要考虑到促使拍品快速变价,保证执行效率,及时实现债权,又要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债权,也不漠视被执行人权益最低限度保护,同时也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利益平衡。
因此,进行司法拍卖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涉案的执行标的
执行标的大于评估价的,原则上应以评估价作为起拍价,不应降价;执行标的小于评估价的,关于起拍价的确定要充分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可予以降价,具体降价幅度视个案情况衡平。
2.是否有其他债权人
过低的处置价格,只是考虑了个案的处理,而致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无法执行;只是一味保护了本案申请人执行利益,忽视了其他债权人利益。过低的处置价格不仅会损害被执行人利益,也降低了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和偿债能力,影响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使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保护失衡。一般情况下不宜一降到底。
3.标的物成交的可能性大小
如涉案件标的物价值较大,买受人范围的具有局限性,无论降价10%还是30%,并不会扩大新的买受人群体范围,并不会起到激励消费者购买的作用,因此降价多少对拍卖成交的可能性影响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