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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


来源:本站收集  发布时间:2022/4/19 16:53:46  点击次数:2286
合同无效,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 


      实践中,每每遇到当事人签订的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主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者补充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下,发、承包人签订的如结算协议、以房抵顶协议的效力该如何认定,成为比比皆是的现象。在此,我们举一个关于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协议是否有效的例子来进行说明。

      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呢?对此,一般认为,即使施工合同无效,那么双方签署的结算协议也并不因此而无效。

      因为,结算协议是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款、发包人应付工程款、索赔款等事项的部分或者全部确认,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在性质上属于承发包人对双方之间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和清理,因而具有独立性。只要不存在无效的法定事由,就应该认定为有效。这在司法实践中也基本形成定论。 那么,再进一步讲,对于承发包双方达成的以房顶抵协议应当是在工程价款结算之后形成的,当然这并不绝对,但是应当是在预付款、进度款、决算款等确定之后形成的协议。因而,在结算协议的效力独立性被确认的情况下,以房抵顶协议的效力自然也有其独立性,由其自身是否符合法定效力事由来决定。

      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一款规定的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以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8条有关工程价款优先授权的规定,即便施工合同因为未经法定招标程序无效,但只要工程合格,发包人都负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补充协议为当事人对欠付款或者后期进行结算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当事人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根据《民法典》第567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之规定背后的立法精神,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双方在诉前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的协议有效。因此,应肯定其效力。 
      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应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从••••的约定可以看出,补充协议是各方就合同结算、施工范围及工期节点等事项达成的补充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补充协议的效力收法律保护,其内容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补充协议明确结算方式、债务转移等,说明当事人各方就工程造价达成一致结算意见,且对结算数额的构成和范围也有明确的约定。
 
      虽然补充协议与主合同有关联,但是往往是因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如设计变更、工程服务方式变化等情况,适用原来的合同不能解决新的情况,各方为解决争议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不会严格遵循原来的合同内容,是独立的协议。该协议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有效,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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