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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合泰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来源:本站收集  发布时间:2022/4/14 17:34:38  点击次数:547

2021年度合泰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编者注:本文所载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所办典型案例均为真实案件。为避免不必要的问题,除真实叙述案情外,其余所载的当事人名称(包括姓名、工作单位)、审理法院名称均做了虚拟化处理,也敬请谅解】 

 
一、李某某诉某某网络销售平台销售奔驰小汽车一案 

承办律师:殷国勇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3日,某某网络销售平台公司通过其网络平台公开销售一辆二手奔驰小汽车,标价1.756万元。李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9:30向该平台下单并一次性向其付款1.756万元。但付款后李某某却长时间未接到该平台的提车通知或其他任何通知。 2021年3月,李某某委托本所殷国勇律师向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某某网络销售平台公司,要求其立即交付案涉车辆或向李某某赔偿同等车辆价款及支付迟延交车的违约金。 庭审中,被告辩称:1、当时的挂牌价1.756万元系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真实销售价应为17.56万元,被告收到李某某的1.756万元后才发现了这一问题。2、原告李某某利用被告的失误欲取得该车辆或者获得相应赔偿,是不道德的行为。3、现该车已经以17.56万元出售给了其他人,已无法向李某某交付。4、被告愿意退还李某某1.756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可以另行支付1万元的损失费。请求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1、被告是2020年5月13日挂单标价1.756万元,李某某是2020年5月18日9:30才下单成功。足以证明被告并非挂单失误,故被告的抗辩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 
      2、被告已将车辆另行出售,已无可能继续履行合同即交付车辆,因此,应按车辆实际出售价格17.56万元赔偿原告。 

【法院审理】 
      某某网络销售平台公司与李某某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由于被告不能交付案涉车辆也不愿意交付同等车辆,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7.56万元。 

【札记】
      本所律师的代理工作取得全面胜利。该案作为经典案例也被多家媒体广为转载。 

二、MY市燃气集公司诉WW县人民政府、WW县煤炭资源管理局、何军、叶某某、WW县YY矿业有限公司等侵权纠纷一案 

承办律师:彭商建 

【案情简介】 
      2003年,MY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燃气公司)在WW县投资建设了一家煤矿企业华鑫公司。2010至2016年,华鑫公司长期亏损,燃气公司每年均需借款800-1000万元给华鑫公司方能保持华鑫公司的基本运转,华鑫公司也因此成为了燃气公司一个长期想摆脱而无法摆脱的泥沼。 
      2015年初,国家出台不足20万吨才能的煤炭企业应按序退出的政策(简称去产能政策),国家给予一定的去产能资金补贴。因此,何军作为华鑫公司总经理于2015年底向燃气公司领导提出华鑫公司是不是可以按去产能政策的规定而退出煤炭行业的报告,燃气公司数次开会研究后决定按去产能政策关闭华鑫公司。经研究和自行核算,按去产能政策关闭华鑫公司,可以在5年内获得约1500万元的政策性补贴。
      WW县一著名企业家李三获悉燃气公司欲处置华鑫公司的信息后,找到燃气公司的负责人单某某表达了想出资2800万元购买华鑫公司的意见。该负责人请他先与华鑫公司总经理何军先洽商。李三与何军联系后,何军报价5000万元。而李三的底线为2800万元包干,并表示如果何军促成了这一买卖,事成之后给20万元的好处费。 
      经燃气公司董事会会议、党委会多次会议研究后,燃气公司指派总经理叶某某向MY市国资委汇报。MY市国资委主要领导召集了相关职能科室和法律顾问与会研究讨论,也认为既然出售的价格比按去产能政策获得的补贴高,可以出售处理华鑫公司,但不能是转让,而应当是股权划转的方式更为妥当。 
      鉴于以上情况,燃气公司组成了以总经理叶某某为领导小组的处置工作组。经工作组、MY市国资委与WW县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多次开会协商沟通,双方商定以股权划转的方式将华鑫公司整体划转给WW县,由WW县出资2800万元(包干价)给燃气公司。方案商定后,李三却表示一次性拿不出2800万元,希望可以分期支付,但遭到了燃气公司和何军的拒绝。 
      此时,WW县YY矿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杨海找到何军,表示愿意以同等条件接收华鑫公司,并保证现有职工的全部现有待遇。同时也表示愿意在事成之后给何军20万元好处费。 
      2016年1月10日,燃气公司、WW县煤炭资源管理局签订了《股权划转协议》,约定燃气公司以股权划转的方式将华鑫公司整体划转给WW县煤炭资源管理局,同时由WW县向燃气公司支付2800万元的包干价。 
      2016年1月15日,燃气公司、WW县煤炭资源管理局、WW县YY矿业有限公司共同签署《托管协议》,约定将华鑫公司交付WW县YY矿业有限公司托管,WW县YY矿业有限公司承担托管期间的投入和利益。2016年1月30日,燃气公司向WW县市场监管局出具相关文件等手续将华鑫公司的100%股权划转至WW县煤炭资源管理局。         2017年5月,WW县煤炭资源管理局在某某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华鑫公司全部资产和股权。WW县YY矿业有限公司和另一自然人徐某某经过数轮次的竞价,徐某某最终以1.42亿元竞得华鑫公司。 
      徐某某竞得华鑫公司后却无力再投入,致使华鑫公司再次停产,工人全部失业。 

      2018年3月,MY市对何军、叶某某立案调查后对其提起公诉,追究他二人的渎职罪、贪污罪。法院认为何军、叶某某与WWW县YY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海共同合谋低价处置华鑫公司,对何军、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各3年、5年。 

      2019年11月,燃气公司向MY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WW县人民政府、WW县煤炭资源管理局、何军、叶某某、WW县YY矿业有限公司等非法勾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犯罪侵犯了燃气公司的合法利益,要求WW县人民政府、WW县煤炭资源管理局、何军、叶某某、WW县YY矿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连带返还1.42亿元。 

【律师意见】 
      2021年1月,何军的家属委托本所主任彭商建为何军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工作。经梳理后形成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1、本案主要证据应当由燃气公司提供。 
      2、处置华鑫公司或者如何处置华鑫公司,是燃气公司的真实意思和行为。何军除了提出了相关的意见或方案外并没有决策权和决定权,更没有任何的处置权,何军的意思和行为都是执行燃气公司的指示和安排,系职务行为,其行为没有超出授权委托的范围。是否经上级批准同意、是否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不是何军的职责,而是燃气公司的责任。而且,MY市国资委全程参与了华鑫公司的处置工作,不仅可以视为国资委的授权,也可以视为已经取得国资委的同意。 
      3、燃气公司以侵权纠纷起诉,没有事实根据,更于法无据。法院的相关刑事判决中所谓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叶某某、何军等人合谋骗取华鑫公司资产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是对案情的说理和分析意见,不是判决书的主文结论,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因此,“本院认为”的内容不能作为侵权的证据材料。 
      4、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事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但何军不是合同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何军承担还款责任于法律无据。 因此,应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对何军的起诉或者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告燃气公司开始一直坚持侵权之诉,各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二被告WW县人民政府、WW县煤炭资源管理局的代理律师主要提出:1、侵权之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2、华鑫公司是燃气公司主动划转给二被告的,二被告取得华鑫公司合理合法;3、原告主张返还1.42亿元依据不充分。 
      作为第三被告何军的代理人,彭商建律师以燃气公司提交的证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旗帜鲜明、开宗明义地指出:1、本案系民事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划转协议》的主体是原告燃气公司和WW县煤炭资源管理局,何军不是合同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何军不承担任何责任;2、何军系职务行为,其行为没有超出燃气公司的授权范围。
      为了节外生枝,彭商建律师还强调:燃气公司主张的1.42亿元没有事实根据,因为1.42亿元的价款不仅包括华鑫公司的原有财产,而且包括划转后WW县人民政府、WW县煤炭资源管理局以及WW县YY矿业有限公司托管后的投入,更是竞买人相互竞价的结果。 
      其他被告的代理律师主要提出了以下几个意见:1、侵权之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2、本案系行政合同纠纷;3、本案是行政征收。 
      燃气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听到彭商建律师的意见后,赶紧向法庭提出本案系侵权纠纷与民事合同纠纷的竞合的意见。对此,彭商建律师再充分利用燃气公司的证据和他们的庭审自述,有理、有据地反驳了燃气公司的上述意见,坚定地向法庭陈述了本案不要存在燃气公司所谓的竞合关系,燃气公司提出的竞合关系在法律上只有一种情形的规定,本案不符合该规定······(此处省略详细意见和法律规定)

      MY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民事合同纠纷而非侵权责任纠纷,何军不是合同的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何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驳回原告燃气公司对何军的主张。 

【札记】 
      虽然艰难万阻(大家应该都懂的),但一审判决还是全面支持了彭商建律师的意见,作为律师,一方面对MY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感到深深感谢,感谢该院能够不畏可能依法认定了客观事实,并秉公判决,另一方面,本所的代理工作获得了审判机关的充分认可,并取得全面胜利。 

三、范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一案 

承办律师:彭商建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某某区公安分局接到受害人举报,受害人被人骗取通过网络炒股。该公安分局随即组织警力抓捕了杨某某、张某某等涉嫌网络诈骗的团伙人员约30余人。 
      经相关犯罪嫌疑人供述,他们用于犯罪活动的软件系委托范某某设计并维护,且给予了20余万元的设计费用。因此,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将范某某抓捕归案,并以网络诈骗罪予以逮捕和起诉。 

【律师意见】 
      2021年1月,范某某的家属委托我所主任彭商建担任辩护人。经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和会见范某某后,我们形成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理论上讲,范某某不构成犯罪。范某某作为软件的开发者,本身并无过错,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思。就像菜刀的生产者一样,不能因为有人用他生产的菜刀去杀了人,就要菜刀的生产者也承担杀人的后果。范某某虽然收取了软件设计费用,但并没有参与诈骗,也没有分得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赃款。事实上,诈骗犯罪嫌疑人向范某某所支付的费用是在他们进行诈骗前用自己的资金支付的,这部分资金不是涉嫌诈骗获得的资金。 
      2、即便范某某确实在诈骗犯罪嫌疑人开始诈骗活动后也对软件进行了维护工作,也获得了部分维护费。即便理论上讲范某某可能已知道诈骗犯罪嫌疑人在从事诈骗活动,但仍然是没有参与诈骗的行为、也没有分得任何诈骗款项,因此,也不能以此认定范某某涉嫌构成诈骗罪。 
      3、范某某对案涉软件进行维护工作,可以了解软件后台,理论上可能也已知道犯罪嫌疑人在从事诈骗活动,其行为最多只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因此,对范某某以诈骗罪逮捕和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也于法无据。故,彭商建律师多次向某某区公安分局和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写出了自己的法律意见,请求对范某某取保候审,并请求不能按诈骗罪追究其责任。 

【案件进度】 
      公安机关不同意辩护人的意见,依然以范某某涉嫌诈骗罪请求检察机关进行公诉。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后,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意对范某某取保候审,将范某某涉嫌的罪名改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而起诉。
 
【札记】 
      从我们律师的内心来讲,对范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追究责任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但范某某在后期维护过程中也是明知其他人利用其设计的软件进行诈骗活动,但并没有制止。对其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追究责任也比较恰当。律师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变更罪名,确实尽心尽责了。因为诈骗罪的刑期是3年至无期徒刑即起点就是3年,而帮信罪的刑期是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两者相较,差距甚大。 

四、慧鑫商贸公司诉天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承办律师:彭商建 

【案情简介】 
      2015年,慧鑫商贸公司(简称慧鑫公司)与天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成公司)就天成公司承建的工大工程项目供应钢材事宜签订了1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慧鑫公司向该项目供应钢材直至项目完工。 2015年-2018年,慧鑫公司陆续向工大项目供应钢材3000多吨,天成公司按约定在供应过程中根据供应数量及时付款。
      2019年5月31日,慧鑫公司向天成公司发来《结算单》,认为天成公司尚欠钢材款398万元,天成公司未予回复。之后,天成公司未再向慧鑫公司付款。 
      另外,2014年-2017年,慧鑫公司也向工大项目实际施工人向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西华公司供应钢材。 

      2021年3月,慧鑫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天成公司支付尚欠钢材款398万元及利息159万元和违约金178万元,合计约735万元。天成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已经付清,而且还超付了,因此请求驳回慧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辩抗】 

      法院审理过程中,天成公司举证证明自己通过私人账户和单位账户所付款项已付清了工大项目的钢材款,且多付了13万元,慧鑫公司的主张统计不完整且将慧鑫公司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借款统计为欠款。慧鑫公司认可部分私人账户所付资金(部分不认可),但仍然坚持其中的100万元是向总支付的西华公司所付钢材款,与天成公司无关,且实际施工人的借款80万元应当作为天成公司所欠的钢材款。 

      法院要求双方各按自己的标准计算了一个金额。天成公司计算结果是已经付清而且超付8.37万元。慧鑫公司计算结果是天成公司尚欠214万元。至此,双方唇枪舌战,互不退让,案件审理陷入僵局。天成公司原代理律师也束手无策。 

【律师意见】 
      在案件审理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天成公司找到本所主任彭商建,聘请彭商建为代理人加入本案。彭商建律师接手本案后,详细审查了双方的证据和以往的3次开庭笔录后,向原代理律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1、慧鑫公司《起诉状》称欠款额为398万元,诉讼中也认可398万元未包括庭审中天成公司证据显示的部分付款,在法院要求下的计算结果欠款又变成了214万元。慧馨公司几个不同的数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没有对全部供应量和价款进行最终结算,也就可以成为天成公司多付款的理由。不然,一般来讲,你说你付清了,怎么会多付呢?如果不把多付款的问题说清楚,法院咋个相信天成公司的意见呢? 
      2、慧鑫公司对实际欠款金额说不清楚,正是它的弱点。因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慧鑫公司没有具体证据证明欠款金额是如何构成的情况下,我们就守株待兔。它不能举证证明具体欠款金额的前提下,法院是不可能支持它的。 3、双方对其中7笔资金的性质存在争议,因此,双方可以搁置争议实事求是按两种方法进行计算:一是将争议金额作为欠款,二是将争议金额不作为欠款。争议部分的性质,各自举证,最后由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审理情况】 
      一、一审法院采纳了彭商建律师的上述意见,要求双方根据现有证据各自算账并签字确认。 经计算,将争议金额统计为欠款时,天成公司欠款约193.05万元。将争议金额不作为欠款,天成公司多付款约7.23万元。双方对此计算方式和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在两份结算表上签字。 
      二、法庭调查过程中,彭商建律师以详实的证据证明: 
      1、在慧鑫公司起诉前,双方之间并没有完成最终结算,所以才出现了几个不同的结果。而且供货和付款期间跨度时间较长,所以天成公司超付了资金是正常的(这里就是要解决多付款的合理性,不然法官会不理解怎么会多付款)。 
      2、争议金额的性质问题。(1)慧鑫公司将工大项目实际施工人的2笔个人借款作为天成公司的欠款,系主体错误,应当驳回。(2)慧鑫公司将工大项目实际施工人支付的货款作为西华公司的付款,从而不认可该资金系天成公司对工大项目的付款,也系主体错误,应当驳回。 3、根据双方的计算结果,天成公司不存在欠款的事实,而多付款7.23万元是客观事实。 因而要求驳回慧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彭商建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驳回了慧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慧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的上诉请求是要求天成公司支付欠款184万元及资金利息159万元和违约金178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情况和判决结果】 
      二审期间,彭商建律师更为详细地向二审法院进行了充分举证,除一审意见外,又补充了以下意见: 

      1、慧鑫公司在一审中提出了398万元、214万元、193.05万元三个不同的欠款数字,上诉时却又变成了184万元。因此,彭商建律师反复追问慧鑫公司及其代理律师,你现在主张的184万元到底是怎么来的?慧鑫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却说不出为什么来,只是反复重复一句话就是欠款184万元。所以,彭商建律师紧紧抓住这点向法庭再次强调,慧鑫公司根本不能证明天成公司存在所谓的欠款事实。而慧鑫公司的这些反复不定的数据,足以证明双方未进行过最终结算。这样的表态,不仅向法庭表达了天成公司诚实信用的态度,也证明天成公司超付款的合理性。可以让法官从心理上认同我们的意见。 
      2、坚守双方在一审法院主持下的计算结果这一底线(因为这个是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能够充分反映案涉基本事实),进而再证明已付清全款的事实。 彭商建律师以层层推进的方式举证并充分发表意见,意识清楚、环环相扣,充分运用对方的证据把对方说的哑口无言。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结果。 

【札记】 
      本案证据繁多,需要计算和核实的数据量也太大,仅案件材料就装了4大箱。但这些材料对本所律师来讲,根本不重要,道理就不多说了。虽然各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下,但经过本所律师的仔细梳理后,非常清晰地发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也发现了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最终被一审、二审法院全面采信,我们的辛苦工作也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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