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一般都有先后顺序之分,比如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先交付货物,买方验收后支付货款。如果卖方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买方可以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买方的这种权利,在法律上我们称之为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是我国合同法第67条对后履行抗辩的定义。从此定义上看,履行义务在后的合同当事人在履行义务在先的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行使这种抗辩权,从而作为拒绝履行某些义务的抗辩理由。如果单从这一条规定来看,或许会让许多非法学专业的人产生疑惑或者误解,以致于采取错误的方式和行为“行使权利”,权利行使不成反而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的含义和如何避免行使抗辩权违约的解读。
首先,我们先对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进行解读:
第一,后履行抗辩权必须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即双方当事人对彼此都互负债务,且双方的债务必须是基于同一个合同产生。
第二,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即合同约定了一方当事人应当先行履行义务。
第三,应当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其中第三个构成要件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后履行一方可以直接拒绝履行,这一点不存在争议。第二种情况是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如何界定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行使抗辩权有无限制?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争议和纠纷非常多,许多后履行一方的合同当事人因为不当行使抗辩权而承担了违约责任。
因此,应当对第二种情况中什么是“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以及抗辩权的行使限制问题上有清晰的认识。
此处的“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法理上分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其中,瑕疵履行是指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而不完全履行是指履行一方只交付了部分标的物,或者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履行不完整。但需要注意的是,能够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不符合约定的履行行为,不是一般的、轻微的违约行为,对于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应是可能构成根本违约的严重违约行为。比如,卖方交付的机械设备无法正常运转,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可以拒付货款;但如果卖方交付的机械设备能够正常运转,但外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买方不得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付货款。再如,卖方迟延交付货物,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卖方可以拒付货款;但如果卖方迟延交付货物并不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则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限制,其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的相对稳定,避免权利人滥用权利,如果对轻微的违约行为动辄采取拒绝履行的方式,显然不利于交易的顺利实施,还可能导致不诚信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另外,法律对于抗辩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后履行的一方即便在抗辩权行使条件成就的情况下,也不能毫无限制地拒绝履行义务,否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此处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相关性限制。
所谓相关性限制,是指后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义务与先履行一方违反的义务具有关联性。如果后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义务与先履行一方违反的义务彼此独立,没有关联,则不能以此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比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已经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并已经双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尚未交付全部的竣工资料,发包人以承包人未交付竣工资料为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从发包人提起抗辩权的理由与承包人违约行为的相关性考虑,显然与支付工程款相关的义务应当是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而不是交付竣工资料,因此,发包人以承包人未交付工程资料为由对应付工程款行使抗辩权理应不能成立。
第二,相应性限制。
所谓相应性限制,是指后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义务应当与先履行一方违反义务的程度基本相当,如果超出了合理范围,超出部分将被认为是不当行使抗辩权,可能导致违约。比如,某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100个商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了70个商铺,承租人以出租人未完全交付商铺为由拒付所有租金。虽然承租人主张出租人未按约全部交付房屋,享有后履行抗辩权,但该抗辩权仅能对抗禹出租人与之相应的部分违约行为,而不意味着其可以实施与出租人违约行为不相应的拒付全部租金的行为,其行为显然已经超越了其享有的后履行抗辩权的合理范围。
由此可见,合同一方在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时一定要对“履行不符合约定”以及行使抗辩权的限制有充分的认识和判断,否则可能因此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