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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来源:本站收集  发布时间:2020/3/1 11:25:08  点击次数:488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其中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除此之外,合同法中也多次出现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表述。比如: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那么,当事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时候,如何判断合同目的能不能实现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明确合同目的的含义

        合同目的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和履行合同想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的追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由特殊交易目的应向合同相对方明示,否则,当事人不得以特殊交易目的落空为由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要求解除合同。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微信公众号广州仲裁委员会往期微信中有过介绍。参见房屋布局与宣传平面图相反就能解除合同?——具象角度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第二,探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关于一个事件所发生的后果的表述。对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零散的介绍了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总结起来主要有: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根本违约等。

        关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当发生这些客观现象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现实中,应结合时间与内容来分析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状况。在永久不能履行全部合同或部分合同的情况下,比         如因不可抗力出现标的物灭失损毁而又没有替代物品时,可以认定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关于情势变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情势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更多是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基于公平合理原则来判断是属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还是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后可以继续履行。

        关于根本违约在合同法语境下,根本违约几乎是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划等号的,在此,我们将根本违约作为一种表现形式,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一种后果来进行区分。根本违约的表现形式主要为迟延履行、不能履行、不适当履行、拒绝履行等违约形态。

        第三,总结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断标准

        在司法实务中,判断某一违约行为是否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需根据违约的具体形态,结合案件情况,通过一定的因素和标准进行斟酌判断。参考《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判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综合考察以下因素:         1、根据违约比例来判断,即违约部分的价值或金额与整个合同金额之间的比例。例如,在不适当履行中,如果卖方交付的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的价值占全部合同金额的大部分,一般可以认为构成根本违约。         2、根据违约程度来判断,即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在某些案件中,尽管违约部分的价值并不高,但对合同的实现有着重大影响。例如,在成套设备中,某一部件或配件的瑕疵可能导致整套设备无法正常运转。此时,这一违约也可以认定为根本违约。         3、在迟延履行中,时间因素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程度。一般来说,时间因素不是合同中的决定性要素,一方迟延履行往往也不会导致另一方的合同目的落空,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此时,应先由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催告,只有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才可以解除合同。但在定期债务中,依照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特殊合同目的,不在特定时日或期间履行,即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时,可以认定为相对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相对人可以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4、违约的后果及损害能否得到修补。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条件下,即使违约行为十分严重,可能导致剥夺受害方所期待的东西,但如果这种违约是可以修补的,一般也不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         5、在分批交货合同中,某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对整个合同的影响程度来判断。参见合同法第166条的规定,如果该合同是可分合同,即某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并不影响其他交货义务的履行,则对某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如果该合同是不可分的,如某一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分批交付,则某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将导致整个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6、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下,当事人期待通过合同而达到的交易目的往往无法实现。如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所引起的,则这种违约行为应属于根本违约,合同可以解除。

        合同解除的原因并不全然因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合同解除的一个考量因素,裁判者在运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其他条款进行合同解除的判断时,还要从充分考虑保护交易安全,稳定市场秩序的原则出发,不轻易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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