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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依职权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最高院」


来源:本站收集  发布时间:2020/3/1 11:22:45  点击次数:478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在工程招投标之前,承包方昌建公司已进行了施工,发包方金成房产昌吉分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后经招标程庄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现因金成房产昌吉分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昌建公司诉至法院。诉讼中,昌建公司认为,确认合同无效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证请求,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昌建公司主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确认合同无效超越诉讼请求的问题,分析如下:首先,根据双方无争议的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在2008年4月案涉工程招投标之前,昌建公司已进行了施工,金成房产昌吉分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双方当事人在招标之前进行了实质性的接触。          同时,昌建公司投标报价中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的图纸大量不符。结合上述两方面事实,二审判决认定昌建公司在案涉工程中标属于弄虚作假中标,并无不当。其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的效力系依职权进行,并不以当事人的申请为依据。本案二审判决确认合同的效力不存在超越诉讼请求的问题。昌建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法律评析

        在当事人没有诉请的情形下,法院是否有职权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

        首先要明白合同效力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非简单的事实问题。法院的首要职责就是法律适用,因此法院理应就合同的效力依职权进行审查和认定,而不论当事人是否对合同效力问题提起了诉请。此种方式的审查和认定并没有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因为无效合同大多都是合谋串通侵犯了国家、第三人或社会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

        在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虽然当事人在诉请中没有要求确定合同无效,但人民法院确认合同的效力系依职权进行,并不存在超越诉讼请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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