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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释《合同法》中的合同履行中的权利的辩证法思考


来源:法律人老箫2020-02-27 15:43:35  发布时间:2020/3/1 10:52:35  点击次数:608
        《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理应是双方商务合同中,当事方在符合某种条件时,将自己的履行给付暂时保留,以对抗某种情形下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符合《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某种条件内容第一性,《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请求权的权利第二性的法理,实践于民法学学科中,正确地帮助民法学法律人掌握履行对象,并把民法学学科法理看作是履行对象的《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内部逻辑的反映,这样,民法学学科就成为了真正的民法学学科。         相反地,唯《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请求权的权利主义者,例如诉讼主义者实践请求权的权利意识第一性、符合某种条件内容第二性这个错误原理于民法学学科中,歪曲了民法学学科中《合同法》的履行对象,结果就是既否定了民法学学科宗旨,使它不能成为真正的民法学学科,同时也否定了《合同法》须具备的某种情形。         诉讼主义者虽然否认《合同法》须具备的某种情形是民法学学科的学科,但实质上却是把民法学学科当作是一种站在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之上的东西。         这就是说,他们把履行抗辩权看作是一种站在一切民法学学科之上,可以置一切民法学学科规定的须具备的某种情形的东西于不顾。         他们认为履行抗辩权可以强迫民法学学科接受它对于《合同法》中的对方请求权的权利解释。         诉讼主义者企图"替《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找出合法的根据,规定《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方法,必须是什么和一切《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理论的形式是什么,严格地限制一切《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可能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须具备某种情形知识的范围及含义"(肖棧光著:《〈合同法〉中的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第8页)。         从这里我们便可以明白,诉讼主义者实际上是《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从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的逻辑错误、来限制和否认《合同法》对于认识民法学学科和变革民法学学科的社会意义。         这样在实质上就是否定了民法学学科和《合同法》,使民法学学科和《合同法》成为一种不能指导双方商务合同实践去积极履行规定的幻想,这就是说,使《合同法》变成了《独享法》。         前面内容里明确讲过:"《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理应是双方商务合同中,当事方在符合某种条件时,将自己的履行给付暂时保留,以对抗某种情形下对方请求权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

        什么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但这样,而且,诉讼主义者同时也否定了《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债权人受领迟延,但原有的《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定不了的,也是不因此而消灭的。         因为如果《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商务债务是站在一切商务合同之上的东西,那么,它就变成没有真正诚信、没有真正底线、没有真正自觉作为基础的玄合同法,尽管立法者起始立《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的目的,是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商务与互惠互利为责任的,但实际上也是防止《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当事人的贪婪和反复,这种用意正是与民法学学科和《合同法》相一的。

        什么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的先履行抗辩权?

        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以相对方未履行对应义务为前提,主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对应,从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对应。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须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的抗辩权。         在这一段话里,立法者对于《合同法》中合同履行中的《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的权利根本问题,很明显地采取了对应义务为前提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的相对方商务内容的履行,有许多却并不是象立法者这样想象的,不自觉、耍流氓、贪吃蛇大作战、鸡蛋里挑骨头、不肯按原先约定履行现象,是不少见的。

        什么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的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从立法者对《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的立法向量来度衡,立法者也在提醒《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双方,在商务合同的履行活动中:         《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相对方,须注意相对人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情形的确切证据可能;《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一方,如果中止履行理应及时通知相对人;《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对方,提供担保后应当恢复履行。若对方有违背上述情形,是属于不当行使《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不安抗辩权,必要承担违约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所谓《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的不安抗辩权,依据是在《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著减少或经营状况恶化、而有《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的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抗辩权。         有《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的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方,认为合同内容的履行和民法学学科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有《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民事债权和债务因果规律可寻的,有一定民事法律法益原因理应有一定民事法律法益结果。         因此,《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的合同履行中的权利,除了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情形反应的民事法益方式之外,又具有作为情形反应的方式之方式的另一种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法益抽象诉讼。《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诉讼实践中,另一种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诉讼的特点,是《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的民事责任的法益抽象化,即以法理非逻辑言语和民事非责任词、来反映《合同法》法益内容条件的、一种《合同法》的履行抗辩权中的民事外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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