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醉酒驾驶案件审判有4个标准,包括根据醉驾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从重处罚情节每增加一个增加15日以下刑罚、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以及罚金具体数额的标准等。
从内容来看,审判参考仅是法院从量刑规范化的角度,对醉驾案件的一审法院给予审判量刑参考意见。然而,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审判参考则没有对这一部分给予指引。
符合哪些条件:
相对不起诉与三个数据密切相关:一是驾驶员所熟知的醉驾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二是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三是超过150mg/100ml但低于200mg/100ml,驾车目的不是为了上路行驶,而是为了挪车,并且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或是因情况紧急而开车,以及开车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开车并且没有从重情节,也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这些情况的前提是案情清晰、证据充足,没有从重处罚的情形,驾驶员认罪态度好并且没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醉驾不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从重情节:
1.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他人轻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或在居民区、学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区域道路驾驶的;
4.驾驶载人营运机动车以及B级以上驾照方能驾驶的机动车的;
5.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逃跑、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追究的;
8.在诉讼期间有隐瞒身份、不如实供述、拒不到案、酒后驾驶机动车、逃跑,不愿具结悔过等情形的;
9.造成恶劣影响,引发重大舆情等不宜作相对不起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