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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合同(有效不作结依据)+标后合同(有效结算依据)


来源:本站收集  发布时间:2020/2/15 11:38:31  点击次数:520
        裁判要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明显增加或减少等影响中标合同的实际履行,承包人与发包方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相应变更,即使两份合同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方面存在重大差导,也应认定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而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所称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情形。

        案例489.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申字第02306号“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有限公司与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中,光远公司被确定为涉案工程项目的中标单位后,于2011年9月5日光远公司与华电公司签订了《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一期220KV升压站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程施工合同》后,此外,双方又签订了《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一期220KV升压站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应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主合同约定了工程总价格为人民币元3488120元,但双方在《补偿协议》第1条约定:以施工图预算下浮5%作为最终结算价格。现华电公司认为《补偿协议》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改变了主合同固定总价的结算方式,应认定为无效。因双方对于该电力安装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并未最终结算,按照《补充协议》约定:以施工图预算下浮5%作为最终结算价格是否属改变主合同实质性内容尚不能确定。经审查,双方在主合同中约定为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合同,并非固定总价合同。涉案电力安装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时确实存在工程量清单项及施工图纸不全的问题,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的问题。华电公司认为,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图纸预算下浮5%为最终结算价格,经审计单位审计,在没有下浮5%的情况下,工程量为354万元左右。而光远公司主张认为,按照最终版施工图工程量款为415.28万元。其主张的工程预算总价款为7338150元,其中还包括另外委托施工费及材料费、特殊调试费、误工费、违约金。且委托施工费及特殊调试费均不在合同工程量内,误工费及连约金均与补充协议无实质性关系。涉案电力安装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工期为7个月,实际施工限为两年多时间,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据此,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明显增加或减少等影响中标合同的实际履行,承包人与发包方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相应变更,即使两份合同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也应认定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而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所称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情形。 
        二审判决根据本案具体合同的实际行情况,认定双方签订的《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一期220KV升压站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以施工图预算下浮5%为最终结算价格”,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应认为是对原合同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并无不当。因此,补充协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无效情形。华电公司提出补充协议系光远公司与华电公司个别人恶意串通所为,均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提出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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