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就是一家企业的出资方,是一部分,一般按照出资的多少来划分股东的股权比例。在实际中,一旦对企业出资后就需要在有关部门登记,来进行股东资格确定。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首先,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股东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所以工商登记不是确定股东资格的法定要件。
其次,确认股东股东资格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
1、股东是否有出资合意;
2、是否有出资行为,
3、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比如公司账目记帐处理计入“实收资本”、股权证书、股东大会、出资协议等等可以表现为出资的材料或行为。也就是说它的核心是“出资合意+出资行为”。
第三,股东资格的法定限制:
1.普通股东的资格限制
(1)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虽然《公司法》并未对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做出明确要求,但是,按照《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进行相关投资协议的签订、章程的签署、出资的缴纳等法律行为。
(2)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为了避免因公司兼为自己股东的双重身份可能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防范因公司收购和持有自己的股权导致公司实际资本的减少,以及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借此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的现象,各国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了避免在被投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会中的身份重合,进而危害任职企业的利益,《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做出如上禁止性规定,这也同《公司法》第149条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本公司竞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的限制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是为了便于公司设立责任的承担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