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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来源:本站收集  发布时间:2014/8/15 13:42:50  点击次数:4643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刑事辩护程序

    一、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辩护

    刑事辩护原则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与作用

    一、侦查阶段

    1、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具体包括:

    1、 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2、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1) 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 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 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 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 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

    (10)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11) 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4、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 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

    (2)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3) 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4)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5) 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5、 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二、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作用:

    审查起诉阶段时间指是公安机关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接手案件进行审查的阶段。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作用如下:

    1、 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 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3、 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5、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7、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某些案情复杂,事实并不清晰的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团伙犯罪案件来说,侦查机关由于种种原因,对其办理的案件未必都能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检察机关由于种种原因也未必就一定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定性。如果通过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具体案情,查阅案卷资料,诉讼文书和技术性文件,与承办的检察官沟通,及时改变检察机关对案件先入为主的印象,那么有可能改变案件的走向,也有利于检察机关综合、全面、公正的对案件进行审查。

    有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认为,刑事案件最终的结果与检察院关系不大,主要在法院,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法院的职能是作为中立的审判机关就检察院的控诉和辩护律师的辩护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居中裁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很少有足够的时间对案卷材料进行仔细的庭前审阅,大多数案件都是在法庭审理中听取控(检察院)、辩(律师和被告人)双方的意见,并调查有关事实。那么检察院的审查工作是不是准确无误,所诉的罪名是不是定性准确等等都会影响法官的判断。如果检察院的工作存在问题、纰漏,通过辩护律师的介入,和检察官沟通已经解决好了,那么就会减轻法庭审判中的辩护压力。

    三、审判阶段:

    一、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1、 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有权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

    2、 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律师查阅案件材料时,如发现缺少检察机关依法必须移送的材料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检察机关补充移送。

    3、 律师有权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案情和证据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4、 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 律师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 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二、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 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2、 二审辩护律师可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同一审)。

    3、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审判阶段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

    3、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4、代理律师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依法指导、代理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

    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

    7、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五、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一) 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1、代理律师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

    2、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代理律师依法出席法庭审理帮助自诉人行使控诉权。

    (二)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七、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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