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劳动合同法》对此却没有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买卖、赠与等合同中,合同的“自始无效”很正常。但是对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属于一种继续性合同,这类合同无效后无法进行各自返还;而且是一种行为性合同,合同无效后对劳动者的利益容易造成损害,尤其是在用人单位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如果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当劳动已开始时,其主张无效者,唯有只能向将来发生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从该条也可以看出,此条款对于无效合同的效力也是面向将来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