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风险控制
2002年,我国开始探索民间金融发展和规制的框架,并鼓励民间设立以小额信贷为形式的贷款公司试点。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这一非金融机构进行框架规定,赋予其合法地位,小额贷款公司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成为专业从事放贷业务的“准金融机构”。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无论是数量、规模,还是经济效益都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风险控制不严的问题,制约了其发展。故此,应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风险控制:
一、加强对借款人与保证人资信的审查。放贷前加强审查,如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经济能力的银行资信调查、增强对其经济情况的实地调查、审查财务报表等各项财务指标、工商内档查询等。
二、加强对担保物性质的审查。不仅应要求担保人提供权利证明,更应就抵押的可行性事前咨询相关登记部门并最好进行实际核实,或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才放贷。
三、加强对担保合法性的审查。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且,在审查公司担保时,应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提供涵盖担保合同全部内容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四、进一步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合法经营、创新业务。在实际过程中,应注意咨询专业意见特别是有经验的专业律师的意见,更准确的分析出潜在的法律风险,力求制定出更为严密和完善的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以避免事后的法律纠纷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