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
合伙人(甲方): ,身份证号: 。
合伙人(乙方): ,身份证号: 。
合伙人(丙方): ,身份证号: 。
合伙人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共同经营 (以下简称合伙、或合伙体)订立本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 ,经营地址: 。总投资为 元,其中:甲方出资 元、乙方出资 元、丙方出资 元,各占投资总额的1/3。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全体合伙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剩余额仍归各自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二条 各方共同推举 担任合伙负责人,办理工商、税务等行政审批及登记。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如果各方没有重新签订合伙协议或订立补充协议,但各方仍继续合伙经营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条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或视各自情况约定),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1、盈余分配:每三个月结算一次。 。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偿还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1)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并承认本合伙协议,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除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体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 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同意退伙;
③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体的事由。
合伙人退伙,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退伙不得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事务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 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 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在合伙体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体造成造成损失;
③ 执行合伙体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队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 以上形式的退伙,在退伙人退伙后30日内,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体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 出资的转让
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体财产份额的,办理本协议的修改,全体合伙人按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执行。
第六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1、 负责经营管理, 负责财务出纳, 负责财务会计。
2、全体合伙人决定,推举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签订合同;
(2)对合伙体和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体产品或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作债务;
(5)其他: 。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体和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每个人的表决权平等;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利益按投资比例分配;
(3)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各方的共有比例为各方的投资比例。
(4) 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5) 共同决定合伙事项。
(6)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2、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时、足额出资或弥补亏损,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按出资比例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1、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自行负责赔偿。
2、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同意外,任何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体进行交易。
4、 合伙人不得从事任何损害本合伙体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经营的继续
1、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合伙体名称继续经营合伙体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以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或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
(3)合伙经营的事务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4)合伙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情况。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终止后应当 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合伙人对清算人达不成合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共同指定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四条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四条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且在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仍未缴足出资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体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体解散(或终止)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经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给予除名。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
1、 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 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 因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4、 本协议一式 份,各合伙人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协议均为电脑统一打印,除此之外的对本协议的任何添加、修改、涂改等非电脑打印字体均为无效。
5、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合伙人: (签字)
合伙人: (签字)
合伙人: (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