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权力关系
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别的权力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特别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
种类:公法上之勤务关系;公营造物之利用关系;公法之特别监督关系 我国:公务员的法律关系;教育相关的法律关系;军人的法律关系。
特点:1、相对义务人的不确定。在特别权力关系下,特别权力人队相对人有概括性的命令支配权,只要是出于达成行政目的的,即使法律关系没有明确,也可以对相对人设定各种行政法上的义务;2、权力主体可以以内部规则的形式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并享有对相对人的惩戒权;3、相对人缺乏法律救济途径。特别权力人可以通过内部规则限制相对人的基本权利,由于这一规则是一内部措施,相对人不能向法院申请行政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