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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诉讼终胜诉


来源:本站收集  发布时间:2010/9/7 14:39:00  点击次数:3089

                                                      多年诉讼终胜诉

      我所彭商建主任律师自2000年起代理了一起涉及诉讼标的近1.3亿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历经三级人民法院多年审理,终于于2009年9月划上了句号,并最终以我所代理的当事人胜诉告终。在此,我们将本案简单记载于此,供大家参考。

案情回顾: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宏威公司欲借东风发展壮大,但因系私营企业,银行贷款渠道受阻,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其法定代表人经四处奔波、联络了许多有多余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均表示愿意将资金借给该公司,但鉴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为了资金安全并实际收到利息等收入,均希望找到一个“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资金汇兑。某县财政投资公司(下简称投资公司)是县政府成立的,工商登记的营业范围包括:融借资金、拆借资金等内容。于是,宏威公司与投资公司一拍即合,商定由宏威公司在外引入资金存入投资公司,引入资金的90%全部划给宏威公司使用,投资公司使用其中的10%,并各自承担各自使用资金部分的利息;投资公司对此要收取3-5%的融资手续费和代理费;由宏威公司负责偿还全部资金及利息,投资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等等。并分别与1995年、1996年、1997年每年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宏威公司同时向投资公司出具了《融资委托书》。自1995年起,大量资金一一汇入宏威公司。有部分通过了投资公司帐户,有部分又由宏威公司直接收取。宏威公司直接收取的部分,由款主凭宏威公司的收款收据到投资公司开具存单,投资公司凭款主的收款收据由宏威公司又向投资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要预先扣除正常利息和款主要求的高利息,比如:宏威公司与款主商定的利息是银行正常利息加额外利息,即如果款主向宏威出借100万元,宏威公司就向款主出具139万元甚至更高的收据;或款主仅拿69万元,而宏威公司必须出具100万元的收据,而宏威公司也就此金额向投资公司出具这样的收据。

    1998年1月1日,宏威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向宏威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25多亿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该《借款合同》签订后,投资公司并未借出一分钱,宏威公司也没实际要求投资公司履行该合同,因此,该合同最终不了了之。1998年5月,投资公司凭该《借款合同》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宏威公司偿还该1.25亿元并承担资金利息44万多元。据宏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我所承办律师介绍,当时由于不懂法律规定,宏威公司就与投资公司盲目达成了调解协议,而县人民法院也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书明确宏威公司分期向投资公司归还1.25乙元及利息合计达1.3亿多元。调解书生效后,宏威公司并未履行还款义务,于是,投资公司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以3500万元将宏威公司整体拍卖给了。

      在遭遇拍卖时,宏威公司觉得好像有什么地方不对,于是,在2000年初来到我所,我所主任彭商建律师接待了他。彭商建律师根据自己扎实的法律知识、高超的诉讼技巧,分析认为本案至少有三个错误:1、标的额达人民币1亿多元,该县人民法院(下简称原审法院)依法不具有管辖权;2、原审法院违反“不告不理”原则;3、原审法院错误认定本案性质。于是,我所接受宏威公司的委托,正式代理该公司向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申诉。

      该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原审法院审理、调解并无不当,遂驳回申诉。我所律师遂再次代理宏威公司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暂停执行、交由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查。中级人民法院本次审查后同意立案再审。经审理后认定,投资公司未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从事金融业务,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遂撤销了原审法院原审调解书,并将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宏威公司当然不服这样的简单处理,又再次向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提审。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要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经该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以二审程序重新开庭审理,但我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之规定,依法据理力争,坚决请求按第一审程序处理。(注:类似这样的案子,按第一审程序审理还是按第二审程序审理,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可以说有时是摧毁性的)。经多次反复,最终该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按第一审程序审理该案。

    在审理过程中,该中级法院委托某审计事务所对双方1995—1997年的全部资金往来进行审计。该审计机构没有实际赴相关金融机构予以一一核实每笔资金的实际状况,而是仅以投资公司提供的单据做依据,作出了宏威公司1995-1997年借投资公司9600多万元借款的审计报告。中级人民法院遂根据该审计报告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宏威公司欠投资公司9600多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宏威公司不服该判决,与2006年再次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历时二年多的审理,最终作出了驳回投资公司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虽然本案历经多年,耗时耗力,但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宏威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维护。我所律师在本案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本案的胜诉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以下几点:

    一、原审县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本律师认为,该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二、原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否合法有效。本律师认为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三、在某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时,是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呢还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本律师认为依法应按二审程序审理。理由如下:......

    四、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报告》是否能作为合法、公正的证据使用。本律师认为,该《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错误:......,因此,该《审计报告》有违证据的三性,不具有法定效力。

    五、本案的性质。本律师认为:本案不是“借款合同”,“借款”行为仅是表象,其实质是“委托代理关系”,理由如下:......。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所代理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正义、公正。

   

    (注:鉴于律师代理意见涉及律师的智力劳动成果,也涉及案件秘密,所以不能给予完整公开,望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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