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具有经营资质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旅行社的经营门市部应具有省、市旅游局颁发的门市部标牌和注有投诉电话的服务质量监督牌以及工商局核发的“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二、旅游费用并非越低越好。一般情况下,旅游费用与服务成正比。消费者在交纳全部或部分团费后,一定要向旅行社索取正式发票,并注意其发票上的财务用章是否与其单位相符。选择好旅游路线后,消费者有权了解具体行程和价格。
三、签订旅游合同(协议)必须是国家旅游局所规定的旅游合同范本。包括对所乘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方面进行具体约定。
四、谨防购物过程中的“特色”“老乡”等陷阱。游客不要被虚假的“同乡情”所蒙蔽,在旅游途中购买任何商品都应索要发票,以便为事后维权提供有效凭据。
五、参加“一日游”的消费者,要到集散中心等正规地点报名,防止“黑车”“黑导”。
六、进行自助游的消费者,要事先了解好路线及天气状况。“驴友”自发组织的自助游,暂时并没有特定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相关责任无法明确,存在法律空白和灰色地带。所以,法律对于自助游的某些纠纷可能是无能为力的。在此首先提醒“驴友”注意,在自助游出行前最好做充分的事前预防工作,如办理意外伤害险等。切忌贪图方便在路边随便停车,这容易导致汽车被盗或被扣。驾车出省自助游的,如果之前车辆保险承保范围是省内,应当在出行前及时扩大承保范围,以免在省外获得不到保险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