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准备举家外出旅游时,有必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遇到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权。
一、常见旅游纠纷:
1、旅游经营者单方违约。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服务时,游客应立即交涉,或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投诉。
2、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如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但实际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等降低承诺的服务标准。
3、旅游经营者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损失。比如旅行社安排的旅馆没有安全保障,致使游客财物被窃;游客赴景点游览,旅行社未尽保管责任,致使游客物品损坏、丢失、被窃等。
4、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
5、旅游经营者欺诈游客,损害游客利益。比如向游客推荐、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游客费用等。
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如一些导游人员把导游变成“导购”,哄骗游客到某商店购物,从中索取回扣,或直接向游客索要小费等。
7、其他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
二、旅游者的权利。
1、知情权。旅游者有权在签约前向旅行社了解与旅游相关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旅行社有义务向旅游者提供详细的文字材料。
2、签约权。旅游者有权要求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索赔权。旅行社如发生无故取消组团计划、调整行程安排、降低服务档次、减少活动内容等侵权行为时,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团费并按标准赔偿违约金。
4、自愿权。旅行社在旅途中增加合同约定外的旅游项目,事先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否则,施行社不得擅自增加。
5、保险权。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在旅途中发生意外事故,享有保险索赔的权利。
三、旅游者索赔的条件和程序。
1、条件:索赔请求人应是旅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有明确的侵权旅行社;有具体的赔偿请求;有证据材料;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2、程序:赔偿请求人应向旅游质监所递交写明下列要件的赔偿请求书:请求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单位及联络方式;侵权旅行社的名称、参加旅行团的团名及出发日期;赔偿的要求及理由;有关证据材料。质监所接到投诉后,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对符合条件的赔偿请求,质监所应要求侵权方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主动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解决纠纷,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对协商处理失败的,质监所应提出赔偿处理意见,责成侵权方对游客进行赔偿,或直接动用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游客进行赔偿。3、行政复议程序。赔偿请求人对质监所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