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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担责,责任自负


来源:彭商建  发布时间:2008/9/8 21:43:42  点击次数:3069

案例:

      2005年6月,某装修公司经理王建在承揽某房地产公司的部分工作时,也值该房地产公司楼盘销售近尾声,但仍然有部分住宅房屋和铺面房无法销售,房产权属证件将无法根据与各购买人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时间办理,势必构成违约,后果将是承担巨大的违约金赔偿,开发资金也无法及时回笼。因此,该房地产公司找到王建,请求王建以他个人名义签定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一份A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约定购买340平方米的铺面房屋,王建不承担任何责任,购房款首付款、A银行按揭贷款的归还等一切手续和费用均由房地产公司承担,产权登记在王建名下,但王建不享有所有权。

      王建当时也没细想,也因该房地产公司装修款还未支付完,因此,碍于情面,王建在全部购房文书和银行按揭贷款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大名。事后,王建也收了自己的装修款,好象也没什么。

      但是,这样不负责任导致的不良后果的暗流却在涌动。

      2007年8月,王建欲按揭购买一套住房用于自己居住,以结束长期租房居住的困境。待向B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时,B银行却不同意王建办理贷款,理由是银行信用证明:王建存在拖欠银行贷款的不良记录,已经拖欠A银行贷款20个月而未归还。王建一下子就傻眼了。

      明白过来的王建赶紧跑到A银行查询,A银行一看见王建,赶紧通知110赶到现场将王建控制起来。原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王建名义办理完银行贷款后,仅支付了2005年的购房按揭款和利息。从2006年1月日起就停止支付银行贷款的归还了。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王建身份证上的地址又根本找不到王建,那个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好象从地球上消失得无影无踪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王建应每月支付近4万元的按揭资金(包括利息),而A 银行通过到王建身份证上的地址查找以及登报等形式,一直无法与王建取得联系,而银行仅按揭的首付款就已经支付了140万元的资金。现在,王建自己主动送上门来,银行当然不会轻易放过他了,要求他必须给个说法。否则,银行将以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王建的刑事责任。经费尽口舌与银行和公安机关解释,并在向银行出具相应的保证后,王建才得以在银行保安的“护送”下回到自己的住处。

      一头雾水、满脸无辜的王建来到我的办公室,请求我帮助他摆脱困境。

      本律师在这里也留下一个思考的余地,供大家讨论,并欢迎各界人士提出你们的宝贵意见或建议或解决办法。本律师将在合适的时候将本律师的解决办法和最后实际的解决结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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