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利于2007年12月28日与豪利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南门的一座写字楼的办公用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使用的是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其中,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关于面积约定:一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测绘建筑面积344.15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223.58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20.57平方米”,该房屋没有阳台。二、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为13120元/平方米,合计总价:4515240.80元”。
该合同“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约定:“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照第2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三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三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100% ”。
预测建筑面积
另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中没有“阳台”或挑台,其中一级分摊、二级分摊、三级分摊、四级分摊均无。
合同签定后,刘利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008年4月30日,开发公司通知刘利接收房屋,办理交房交接手续。因刘利是长期从事建筑工程工作的工程师,也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也约定了办理交接手续时,开发公司应出示规划验收合格证、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因此,在交房当日,刘利要求开发公司出示该两个证明文件,但开发公司当天却未提供。于是,刘利拒绝办理交房手续。
2008年5月4日,开发公司通知刘利去看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当刘利看到测绘成果后,却发现自己的房屋面积增加了8.32平方米,开发公司也要求刘利补交房款13120*8.32=109158.40元。敏感的刘利立即意识到被开发公司算计了。原来,这多出来的面积是在房屋尽头有一个“过道阳台”,开发公司将其作为公摊面积计入房屋总面积。面对超过自己预算多出来的面积以及应补交的10多万元购房款,而且该多出来的8个多平方米日后还将补交房产交易税、费以及每月的物业管理费,自己如何是办???
于是,刘利来到了我的办公室,寻求我的帮助。
律师答疑:
本律师暂时不在这里公布自己的意见和法庭裁决结果,欢迎各位朋友对此提出自己的意见,供我们大家讨论。本律师将在适当的时候进行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