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出的房子可以收回吗?
最近,我所接到这样一个案例,应该说在当前房价持续上涨的大环境下,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案情简介:兰方与2002年4月,按揭购买了位于成都市清江中路的一套住房,面积158平方米,购买单价为3100元。贷款期限为20年。2005年,兰方之夫与魏勇签订卖房合同,约定:自愿将该房以4100元/平方米卖给魏勇;因法律规定要5年后才可以过户,因此,签合同时,魏勇支付2万元定金,并支付2万元作为在过户前2005年至2007年两年的房租。2007年5月,魏勇要求兰方夫妇将房屋过户。此时,兰方夫妇想到这两年房屋价格变化很大,该地段房价已达6000元以上,卖出的房屋吃亏太大,因此不愿意卖房了。双方为此互不相让,都扬言法庭上见。兰方夫妇找到我所咨询律师,如何悔约才好。
律师意见:1、房屋虽是按揭购买,但银行仅关心由谁按期支付贷款,对双方的买卖无任何异议,而且,双方都明知按揭购买这一事实,因此,以房屋抵押为由欲推翻合同的有效性,于法无据。
2、法律没有5年后才允许过户的规定,只要银行同意,过户不是法律障碍。双方有此约定,无非是逃避房屋买卖应缴纳的高税收。但房屋买卖与税收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企图逃避税收是国家税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关系,与房屋买卖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完全不同。因此,欲以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也于法无据。
3、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兰方夫妇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无任何根据。
为此,律师劝导兰方夫妇应当自觉履行合同,否则,可能承担更多的责任,如违约金、诉讼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