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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判决:银行有错 购房者免责


来源:本所收集  发布时间:2007/10/12 12:11:24  点击次数:3040
    广西高院在审理一房地产案时,判定银行在发放购房按揭货款过程中违规,应由开发商还本付息
    一审  理判购房人还款
    浙江人方某2004年与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263万多元购买位于北海市外沙岛一幢商品房,同时双签订了售价144万多元的“补充合同”,按“补充合同”的价格支付首付款,按263万多元的交易额向中国银行北海分行办理按揭手续,并与:北海实业“”签订反租合同,约定由“北海实业”担保用经营收偿还货款本息。“北海实业”负责人随后失踪。2005年10月,银行差未按时还贷的方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按揭贷款合同,由方某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银行对贷款抵押商品房有优先受偿权。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以方某与“北海实业”签订了“阴阳合同“,以远高出实际售价的金额向银行腧按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判决方某与”北海实业“共同偿还贷款本息。
    终审  银行有错购房者免责
    方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广西高院审理认为,按揭贷款具有不同于银行一般信贷的特殊性,按揭贷款的数额,占购房价值比率均由开发商与银行商定,银行与开发商相关协议后,让购房者被动签订按揭抵押合同,贷款封闭拨付给开发商。银行应教会开发商履约能力、监督按揭贷合法使用。而法院查明,在这一案件中,中国银行北海分行违反相关放贷规定,对未竣工验收的商品房抵押放贷没有对抵押物委托评估,造成放贷额虚高;未以致监管贷使用职责,导致所放贷款没有用于约定项目,造成不能交房的后果。
    法院认为,购房者作为垡人无法预见开发商的诚信程度,也不能监管银行履行职责,不应对银行损失承担责任。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方某与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由“北海实业“偿还中行北海分行贷款本息。
    释法  二审判决有法律依据
    法律界人士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就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这一判决体现了这一原则。他们认为,一段时期来,各地一些开发商与银行经办人员勾结,通过违规发放按揭贷款从银行骗贷,是造成房地产市场混乱的原因之一。在同类案件中,目前作出这种判决为数甚少,广西高院的判决,为依法劫法律手段落实宏观调控、整顿房地产市场提供了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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