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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


来源:本站收集  发布时间:2007/7/24 16:24:02  点击次数:3038

案例简介:2006年5月30日成都某商业公司(下称商业公司)与王欣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租用王欣的一套建筑面积160平方米的住房作为职工的住宿地.租期一年,月租金2600元,商业公司交纳4000元作为保证金;租赁期间,商业公司要保证爱护屋内设施,按期自行缴纳物管费、水、电、气等费用;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商定是否续租,商业公司如不续租,应在到期时交清全部费用并立即交房。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等等。

2007年4月底起,王欣一直与商业公司联系,希望商量是否续租,但商业公司一直回避,不予正面答复。2007年6月3日,商业公司突然通知王欣,请王欣办理交接手续,商业公司不在租用该房,并向王欣送交了商业公司已经缴纳的物管费、水、电费发票。王欣认为商业公司的行为已经违约,不同意退还全部保证金。2007年6月底,商业公司一纸诉状将王欣告到人民法院,要求王欣退还4000元保证金及利息。

王欣接到诉状后倍感气愤,本来是商业公司违约,却反而状告我不“诚实信用”,顿时,急得象热锅上的蚂蚁,根本不知道怎么办。这时,王欣的一个朋友推荐他来合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

听了王欣的陈述,仔细研究了王欣的证据。彭律师告诉王欣,你只需如此如此,必将打赢这场官司,而且不需花费任何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王欣将信将疑,按照律师提供的思路去准备了。

律师分析:1、商业公司违反协议关于续租的规定,6月4日才将房退出交还,已经违约。

                2、在商业公司向王欣提交的缴费发票中,只有物管、水、电费发票,而天然气费未缴纳,而是王欣自己缴纳的。

律师意见:王欣应对商业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商业公司缴纳天然气费,并承担违约金(一个月租金),并不退还保证金。

结果:过了几天,王欣兴冲冲地跑来,告诉律师,此案商业公司已经撤诉,并向王欣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天然气费和违约金。王欣也做了让步,退还了保证金。

律师说法:在本案中,首先是商业公司违约,按照法律规定,不仅应承担违约金,保证金也不应归还,王欣以反诉足以吞并商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此,商业公司的起诉是不理智的,最终只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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