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物权法》实施日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票、商标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登记信息查阅”。与此同时,实施意见明确了四川省办理抵押物登记或出质产部门,比如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动产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质押的,法定部门为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车辆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车辆证照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证券登记机构;以船舶的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船舶登记管理部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软件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依法核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登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