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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探望权(二)


来源:本站收集  发布时间:2006/5/11 16:11:14  点击次数:3036
 
探望权不能随意行使
 
案例:
     梁女与邻村男青年孙某婚后育有一子亮亮,今年11岁,系小学三年级学生。2003年,梁女与孙某因感情破裂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约定亮亮随母亲一起生活,孙某每两周到梁女处探望儿子一次。一年后梁女顺利组建了一个家庭。但孙某离婚后生活、生产却屡遭挫折,至今仍孤身一人。渐渐地,孙某不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越来越频繁地到学校探望孩子。在孙某的影响下,亮亮产生了自卑感,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在多次找人劝说未果后,梁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止孙某的探望权。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权利,但行使探望权时必须遵守协议约定或裁判确定的方式和时间,以避免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孙某的探视行为已不利于亮亮的身心健康,遂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中止孙某的探望权。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实践中,有些离异后的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或违反探望的约定或规定会见子女,以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影响其身心健康。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下列6种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及其监护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中止父或母探望的权利:对未成年子女存有暴力、虐待、歧视、遗弃或其它不尽教育、抚养义务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健康的,但有证据表明已经改正的除外;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的;有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或其它恶劣行为的;曾有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等罪行而无明显悔罪表现的;封建迷信思想严重或受邪教影响较深而无悔改的;其它应中止探视权的事由。本案中,梁女与孙某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探望儿子的时间和方式,但被告却违反协议,频繁地到学校探望儿子,并在事实上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故法院判决中止了被告的探望权。当然,原探望权人及时改正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视行为,并经法院确认的,可以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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