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不能随意被剥夺
案例:
张某与丈夫马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生子女三岁的小佳随马某生活,抚养费由其父马某自行负担。离婚时马某曾与张某签定书面协议,承诺小佳每两个月可以随母亲生活一周。之后马某未按该协议执行,多次设置障碍阻挠张某探望女儿。思女心切的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承诺,确认自己的探望权,并增加平常探望时间。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同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探视问题马某曾给张某作出书面承诺,张某要求被告履行承诺并无不当,但鉴于小佳尚且年幼,张某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考虑,张某要求每个月接走小佳一周,对女儿的生活规律不利,故对这一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增加探视时间的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法院最后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每隔两个星期的星期日上午在马某的居住地,有马某陪同探视小佳。
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被告无故违反承诺,长时间阻挠原告探望其女儿,这对于身为母亲的张某来说确实难以接受,因此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以判决的形式明确了争议双方对子女探视的时间及方式,维持了父母子女之间应当享有的亲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