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我所律师接到许多来信来电询问情侣结婚前可否以两个人的名义共同买房并共同登记所有权、如果将来不能结婚分手后以共同名义购买的房屋如何处理,现集中予以答复。
我们以一个案例来分析:;
李力和刘玉是一对情侣,准备共同购买一套房字一起生活。现在法律上是完全可以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也可以登记为共同房产,即两个人的名字。;
于是与某房产公司签定了《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屋价值44万元。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税等由李力支付,李力还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贷款30余万元。2005年,两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经有关部门核准,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力和刘玉两人名下。房屋交付后,李力出资装修了房屋。但此后双方为琐事发生纠纷,感情破裂。分手后,两人多次协商处理共同购买的房子未果。刘玉遂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房屋产权共同共有的事实,分割该房屋。分割方案为房屋可以归李力所有,李力须按目前平均价支付其一半即65万元给刘玉。;
庭审中,李力不同意分割房屋,他认为当初购买房屋是为了结婚,首付款和契税都是自己支付的,购买时刘玉提出要作为共同购买人,自己是基于双方要成为夫妻的前提才同意的。但是现在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终止,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的角度,刘玉都不能对房屋享有权利。;
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产权人以登记为准。该房屋的权利人为李力和刘玉,双方对此都没有异议,应认定该房屋为李力和刘玉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因此,原告要求分割房屋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由于本案系争房屋购买的钱款(包括贷款)均由被告支付,并由被告出资进行了装修,原告刘玉并没有出资。依照法律规定,在分割上适当考虑双方应得份额,故原告刘玉要求以房屋一半的市场价进行分割的要求,与法律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该套房屋权利归被告李力所有,李力应支付原告刘玉房屋产权折价款5万元。;
我们认为:房地产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关于房地产这种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问题,我国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即房屋的权利人是根据房地产权利登记凭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为准的。因此在本案中,房地产权证上产权登记人是李力和刘玉两人,所以该套房屋应属双方共同共有。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刘玉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应予支持。但是共有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则:一、自愿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二、公平公正原则,共有人对共有物产生做出贡献的大小,如果不能区分贡献的大小,原则上是均分。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在结婚前并没有对共有的房屋如何分割达成约定,因此应当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分割共有财产,李力出了该房屋的购房房款,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主要份额理应归其所有。该套共有房屋,李力做了几乎所有贡献,但是房屋在两人共有的过程中升值,对这部分的增值款,双方都有一定的贡献,所以法院最后判决,刘玉酌情分得7万元房屋折价款。;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和纠纷,当事人在购买房屋之间应当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目前,社会上不少情侣在婚前就共同购买了房屋,有的是家长共同出资,产权为未婚夫妇双方的名字;有的是未婚夫妇一方出资,共同署名等。但是,情侣最终若未成婚并分道扬镳,就会带来共同产权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恋爱关系不属婚姻法保护范围,涉及的财产问题只能参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但是,本案中双方对共有物贡献大小十分清晰的案件在生活中是少见的,多数情侣在买房装修过程中的出资情况很难认定,最后只能根据公平原则平分。所以,未婚情侣在婚前如果购买房屋或者购置其他大宗物品时,应尽量进行财产公证,对双方的权利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因权属不清而产生纠纷。 原作者:彭商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