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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挤伤人,商家是否应承担责任?


来源:本站收集  发布时间:2006/1/11 9:29:11  点击次数:3098
    最近经常有新闻报道商场搞促销活动造成消费者因抢购受伤,对此商家是否应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了经营者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饮食、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伤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害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2)“人”之方面的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应有适当的人员为参与其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外界、第三人)侵害的保障。
      商家在促销活动中,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人员秩序混乱、拥挤,造成人身损害,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如其拒不承担,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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