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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案例的解读


来源:本站收集  发布时间:2005/1/7 9:15:55  点击次数:3191

大家好!
实在对不起,由于工作太忙,没有及时将《担保》案例的解读告诉大家。这里作一分析:
律师说法:
一、 该《担保书》无效。理由如下:
1、 薛某在《担保书》形成前与锦西公园没有任何往来,根本不知道有锦西公园的存在,也不认识锦西公园的任何人。
2、 薛某没有担保的主观意思。在该信用社存款时目的只是获取国家正常的利息,并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薛某指定或者同意将自己的存款贷给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任何第三者。只有傻瓜才这麽做。另外,根据《担保书》的内容,薛某只是承诺锦西公园不还贷款,他就不取款,证明他的目的也不是担保。
3、 锦西公园和信用社1996年5月发生贷款业务时,每一笔贷款都办理了独立的担保(双方签订了《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抵押借款协议书》或《信用社抵押贷款契约》)。如果说薛某愿意提供担保或指定将存款贷给锦西公园,那麽,锦西公园和信用社发生贷款业务时,薛某当时就应当已经提供担保。何须在4年之后才“担保”呢?
4、 薛某2000年4月《担保书》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被迫签名的。信用社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亲口承认,青神县在2000年成立了由公安、税务、工商、法院、司法(律师)等部门组成的清理整顿小组,在清理整顿中发现了信用社贷款中存在大量违规问题,他们找到薛某,要求他必须为锦西公园在信用社的贷款提供担保,否则,它是不可能取出这笔存款的,如果在该《担保书》上签字,就不会有问题(而据薛某介绍,他曾经因信用社另一贷款事宜被当地公安部门传唤并被关押了一天),由于存在这样的担心,薛某只好在清理整顿小组事先准备的《担保书》上签了字。
5、 即使《担保书》有效,薛某也只能在1500万元存款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1500万元的利息不是担保范围,应当支付给薛某。
二、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锦西公园和信用社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信用社与薛某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承担担保责任。判决如下:
薛某以其在信用社的存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为限对锦西公园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判决。
三、 法院判决存在的问题:
1、 法院只字不提信用社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亲口承认的强迫薛某在事先准备好的《担保书》上签字的事实;
2、 擅自认定薛某以其在信用社的存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其判决与《担保书》内容不符,因为《担保书》内容为:“锦西公园不归还贷款,我的1500万元不取”,所以说,即使担保有效,《担保书》的真实意思也并未包括利息。
 
原作者:彭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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