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9日,成都市市民薛某某在四川省q县黑龙信用社(下简称“黑龙信用社”)存入1500万元,期限为1年,年息10.98%。存款到期后,黑龙信用社以种种借口劝薛某某不要支取该存款。薛某某为支持该社的存款量,也就分文未取。
1995年5月12日至7月30日, 黑龙信用社向成都市某老年公园(下简称“老年公园”)发放贷款1670万元,约定贷款期限为3个月、6个月至1年不等,年利息为13.18%。贷款分别到期后,老年公园仅还款12万元,其余贷款至今无力偿还。
2000年初,q县成立了包括县公安、律师等部门在内的县金融清理整顿小组对全县金融系统进行清理整顿。2000年6月1日,该小组找到薛某某,要求薛某某在该小组提供的一份《担保书》上签字。该小组表示,如果不签,薛某某的存款将不能支取。于是,薛某某在该《担保书》上的担保人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但该《担保书》未留给薛某某,被该小组拿走。该《担保书》主要内容有:薛某某保证在老年公园归还全部贷款前不支取自己的全部存款。
1996年,黑龙信用社因涉嫌违规贷款、挪用资金等问题被刑事拘留,并被判刑。薛某某在公安机关调查该案时,向公安机关证明自己同意将存款由黑龙信用社贷给老年公园。
2002年5月28日,黑龙信用社向q县法院起诉,要求老年公园归还贷款1658万元及损失30万元,薛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开庭前,黑龙信用社又追加诉讼请求利息1500万元。薛某某也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被q县法院和眉山市中级法院驳回。
q县法院于2002年5月作出了一审判决。薛某某不服,上诉于眉山市中级法院,2002年11月,眉山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针对本案,如果你是薛某某的律师,你将提出什么样的代理意见?
如果你是法官,你将如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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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以后,本所律师公布将对本案的代理意见和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内容。
原作者:彭商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