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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拟规定黑车最高罚20万元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7/4/12 18:16:33  点击次数:3138
 
  城市黑车可能将面临最高20万元的罚款,昨日(11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至5月15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制度。对于出租车行业,规定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符合运营车辆、资金、停车场所、驾驶员资格等有关条件,并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对于非法营运也就是黑车,征求意见稿规定,由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原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和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并报批。
    停车场设施用地可划拨
    针对城市公共交通投入不足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在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配置与更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
    在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相关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车辆段、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控制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为确保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对于违反此规定的行为,由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铁无应急预案最高罚10万
    针对轨道交通,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安全建设和运营,征求意见稿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资金投入,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并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安全责任。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安全监测保障系统,并设置消防、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
    发生自然灾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后,经营者应当启动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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