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武侯区房管局决定将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划分成5个物业管理区域。黄金成等25人对此不服,认为该片区依法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有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正常;该片区也非一个个独立的片区,是为一个小区整体,公共设施、设备和娱乐活动场所是无法分割的;分割物业管理区域,损害了业主的权利。
2004年初,黄金成等25人委托我所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消武侯区房管局将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划分成5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以武侯区房管局的行为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规定、符合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为由驳回了黄金成等25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武侯区房管局有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职权,是正确的;但在行政机关没有提交相应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武侯区房管局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考虑了物业区域的配套设施,是错误的;以被诉行政行为不是对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权属的认定,因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权属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判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不当。因此判决撤消一审判决;撤消武侯区房管局于2003年11月24日对“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业主发出的通知;责令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依照法律程序重新划分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的物业管理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总第104期对该案以典型案例进行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