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行检察监督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1、社会普遍对申请民行检察监督的意识不强
(1)了解不够。社会普遍不是很了解民行检察监督是干什么的,甚至不了解国家还有这样一项工作。
(2)不重视甚至可以说是轻视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业务和工作。即使了解,比如律师,也轻视检察监督的作用和意义。为什么呢?没用,即没有什么作用。审批机关有一审、二审和再审,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业务和工作”有何作用和意义?
2、法律层面的支撑不够
(1)民行检察监督适用面窄
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民行检察监督业务和工作”主要作用于两方面的事项:1.对法院生效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2.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
(2)重实体、轻程序。
法院审理案件,大多重实体、轻程序
3、申请检察监督的程序复杂
当事人或者律师想到申请民行检察监督,但检察院在进行审查时也是程序复杂、害怕担责,从而意见分歧也大。复杂也就罢了,其结果可能是不提起抗诉或者抗诉,所以,对“我”没有用。
举例:我们所律师申请办理的巴中法院的那个案件。
4、效果不突出。
这是关键。任何人都是追求结果,不在乎过程。实际上,除少量引起最高检察院重视的案件外,基本上没有听说过哪个地方检察院有成功的
二、民行检察监督应突破的方向
1、检察机关要有行使民行检察监督积极、主动的参与意识,尽可能深入到民、行案件的方方面面。
2、发挥当事人特别是律师的作用。积极引导当事人、律师参与。
3、明确民行检察监督的作用和内涵,减少审查的条条框框。
当事人不服的判决或裁定,多多少少都有一些问题,检察机关不必要把自己也当成了审判者。
4、扩大行使抗诉和检察建议使用情况的影响力。
(1)提前介入
(2)不要怕与法院形成对抗,对抗也是工作嘛。定期对抗诉(含检查建议)情况、抗诉结果(包括其他检察机关的成果)进行合理的公开。
5、主动深入法院执行领域的法律适用情况。比如法官是否恪尽职守、终本问题、执行力问题、未得到有效执行的问题、恢复执行问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