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
——————聘请律师的合同范本——本所范本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编号:( )委字第 号
甲方:
乙方:四 川 合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甲方因 (下称委托事务)委托乙方代理。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下列条款:
第一条 代理律师
1.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下称代理律师)为甲方担任 代理人。
1.2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履行代理职责时,乙方有权另行指派律师继续代理执行甲方的委托事务。
第二条 双方的职责
2.1甲方必须真实、全面、及时地向代理律师陈述委托事务的全部客观事实和情况,并主动提供与委托事务相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和证据线索以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明确告知乙方及代理律师应当保守的秘密及其范围;不得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欺骗或误导代理律师的情形及其他违法情形;不得要求代理律师超范围代理或强制代理律师为其获取不切实际的或/和违法的利益;对代理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2.2乙方及代理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并妥善处理甲方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甲方同意按如下第 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3.1 甲方一次性缴纳代理费 元(大写: 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给付。
3.2 其它方式:
3.2.1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元整(大写: 元整)。
3.2.2 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元整(大写: 元整);
3.2.3 委托事务本诉标的合计 元。甲方按实际回收款项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无论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调解以及甲方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撤诉的,甲方均应按此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支付时间为前述事由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
第四条 乙方及代理律师为完成甲方委托事务所发生的交通、食宿、旅差费、资料查询和/或复制等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预付 元(大写: 元),待委托事务完成后据实结算。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缴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财务统一收取,并由乙方出具收据。甲方应当拒绝代理律师以任何理由索取本合同之外的任何费用或财物或利益。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授权代理律师收取甲方委托事务项下的财物和/或利益的,和/或私下另行给付代理律师费用或财物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相关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单位或个人收取的费用和翻译费、调查费以及经甲方同意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
7.1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均不得单方面终止和/或拒绝履行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单方面终止和/或拒绝履行本合同的,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包括已有约定而未支付的费用);乙方单方面终止和/或拒绝履行本合同的,所收费用应全部退还给甲方。
7.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履行完毕自动终止。
7.3 如发生甲方追加委托事务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申诉、再审或增加当事人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委托事务明显增多的情况时,甲方应向乙方增加律师代理费。新增加的律师代理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7.4 在本合同订立和/或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所收代理费在扣除合理支出后全部退还甲方:
7.4.1乙方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的。
7.4.2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欺骗或误导乙方及代理律师情形的。
7.4.3根据委托事务的实际情况和/或调查情取证的情况,乙方及代理律师无法帮助甲方完成和/或实现甲方目标,而甲方坚持要求乙方或代理律师完成和/或追求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代理目标的。
7.4.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情况下,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会给乙方带来不合理的负担而甲乙双方未能就增加律师代理费达成补充协议的。
7.4.5甲方未在约定或/和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和/或向代理律师交付甲方已经掌握的证据的。
7.5 在本合同订立和/或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所收费用在扣除合理支出后全部退还甲方:
7.5.1乙方或代理律师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欺骗或误导甲方情形的。
7.5.2有证据证明乙方或代理律师故意损害甲方权益致使甲方蒙受损失的。
7.6 经双方共同同意的,可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所收代理费应在甲方要求退费后退还给甲方(扣除合理支出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在所投保的律师执业保险范围内或已收取的律师代理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8.2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乙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部费用(包括已有约定而未支付的费用)。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的,乙方有权按甲方或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标的额的总额以本合同约定标准向甲方收取全部费用。
第九条 代理期限
9.1委托代理权限:以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9.2代理期限: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撤诉、达成和解或法院生效文书下达时止。
第十条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服从该委员会的裁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特别申明: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已充分阅读并理解,对各条款约定无异议。
甲方: 乙方: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彭商建
地址:成都市 地址:成都市西安中路8号豪瑞新界大厦B座601
电话: 电话:028-87775033、87732232
传真: 传真:028-87732232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