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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工作6年,做的是技术工
作(有经常出差),我的主管在4周前告诉我公司要我
离职,我要他告诉我具体原因时候,他没给明确的答复
只告诉我“是小问题比如出差报销什么的,业务部对我
的工作不满意,但是公司现在变动做为大问题来处理,
对我个人来说最好的办法是自动离职,报告他都可以帮
我打。”,我认为我的出差报销有我的主管签字就算是
对公司有损失这也应该我坚持要公司给我个理由,我不
会接受自动辞职的说法,他叫我等人力资源部和我联
系,一周后总部的部门经理给我联系,说我不主动辞职
的话公司会以我不胜任工作,和对公司带来了损失为由
开除我,我认为我对公司带来了损失公司要我赔偿那是
应该的但是我不胜任工作开除我不可能的,但是这都不
是我自动辞职的理由。人力资源部3周后联系我说公司
在这个问题上有过错但是我也有过错,所以调整我到其
它地方工作,岗位工资降下了相当于和新员工一样的待
遇,如果我工作能在哪儿被证实我能胜任工作的话,公
司会考虑调回来,但是我以前进公司是人员本地化招聘
的,我认为这个调动不合理,公司说那我就自动辞职,
如果不接受调动会以劳动法25条来开除我。这个调令已
经下到了我部门,并且要2天内处理完。有个同事也在
公司和我一个部门(他和我是同学一起被招进公司任同
样的工作),我们找不到合同原件,不知道上面有没有
工作地点的限制,但是我们最初进公司是公司要本地化
人员招聘的,而且公司有住外员工误餐补贴的,本地招
聘的没发或只发一半,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可以做为事实
依据来说明,公司调动我是不合法的,如果说公司以次
来开除我,我是不是有理由要求公司赔偿我,以及如果
要用法律来处理我委托律师成功的可能有多高,和律师
费方面有什么标准没有。因为时间的问题希望能尽快给
我个答案,谢谢,(如果从上面的表诉能有处理处理结
果那可以直接和我联系13036364854,不过需要考虑是
不是能用劳动仲裁的方法就解决了,还有就是如果赔偿
太少的话,可能律师费我不知道怎么支付,我的月实法
工资只有1600-2300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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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王强:
您好!
1、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应以劳动法和所签定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因不知劳动合
同的内容,我在这里不好妄自断言,一般说来,只要你未违反法律规定和企业
的规章制度,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2、一般说来,是否是为本地化员工而招聘的是不好举证的。因此,从这一点来
说理由不充分;
3、工作调动、变动,只要不违返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是企业的自主权;
4、建议你等公司相关正式通知到达你手中后,再决定对策。
彭商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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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诉 状
原 告 人
姓名 邱富林 性别 男 年龄 40
民族 汉 籍贯 仪陇 职业 个体户
地址 泸定孙家沟
被 告 人
姓名 泸定县建设环保局城市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 袁代坤
地址;泸定羊圈沟
诉讼请求
请求泸定县人民法院撤销2004泸定县建设环保局城监
察大队限期拆除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115,并要求对造成
严重后果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对今后的生存条件妥善
安置
事实理由;
我于1983年底在当时的农机供应站对面,搭建一修车和
住人的门面 ,由于是湾道,不能适应修车,也在我门面前
发生了交通事故.随急拆移至现今位置孙家沟.修一木制
住房和门面.如今己20多年了.
2004年7月7日.我突然收到县城建监察大队的一份,限
期拆除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115( 付;复印件).他们拫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和四川省<<城
市规划法>>第34条,第36条,第37条之规定,限期在2004
年7月22日12时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将拫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
施办法,第35条实施处罚,我不服.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是在1990年4月
实施执行的.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是1995年
6月份施行.城监大队用这些法规和实施办法都是在我的
建房修好了以后.五至十年才颁布实施执行.
我的住房和门面无审批手续,何来临时修建 ,违法行为
又从何时起算,我不明白,而且房屋和门面是在城内,有
目共睹,本己既成事实 ,属遗留问题.为了维护法律和法
规与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实际落实, 所以我认为应按;
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
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项 , 和四川省发
布<<关于对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进行妥善解决和拆除,可我连
说话的机会都没有,短短32天就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
现在, 我诉状泸定县建委城市监察大队, 在应用行政
处罚过程中有如下严重过错和责任;
一; 长期以来,我们从没有得到过城建职能部门的任
何招呼和通知.
二; 通知书没有查明事实 ,不符合实际情况.
三; 适用法律有误,更违背现行法律和法规程序.
四; 房屋建造在前<<城市规划法>>頒布在后,我国现
行法律和法规并无溯及力,不能着为事实依据.因此不能
以<<城市规划法>>来调整立法之前建成的建筑物.
五;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
条,三十二条,告知我们依法享有的权利.
最后;我拫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认
为是; 没有法定依据更没有遵守法定程序,但已被错误
的行政处罚, 被迫自行折除了,我请求贵院调查核实后,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给于裁定.裁决我的诉
讼请求.
此致
甘孜州泸定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邱富林
2004年8月20日
这是发的通知;
城 建 监 察
限 期 拆 除 违 法 行 为 通 知 书
编号115
当事人邱富林
经查你户在孙家沟修建临时房屋无任何审批手续,严
重影响了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四十条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
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
请你在2004年7月22日12时前自行拆除.
逾期仍不拆除,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实施处
罚.
行政机关盖章(有章泸定县建委城市监察大队)
2004年7月7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发出,第二联回执,第三联
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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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邱富林:
你好!
你要咨询的什么问题,请予明确,以便我们给予正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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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土地的继续使用问题,事
情是这样的:我家住沐川县的一个小山村,家里的土地是
按人头分成份数,我外公的弟弟是单身汉,又是五保户
(现在和我们住在一个房子,他自己生活,他的田地由我
父母操持,收回来的粮食归他),村里分土地的时候特殊
照顾他,分了一份半给他,还有林地(我们村还按户划分
了竹林、笋林,但他没有)。而且不用(没有让他)上
税,前几年土地调整(30年不变动)时,他的土地就填到
了我母亲的土地证上。我想咨询的问题是:以后我外公的
弟弟死了以后,他的那一份半土地、林地我的母亲是否可
以继续使用(她可否继承那份土地、林地?)?用不用上
税?以后那份土地、林地会不会被政府或村里收回、再划
分?如果我母亲可以继续使用,有没有其他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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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根据上述情况,你外公的弟弟的土地在几年前调整后已并入你家统一的土地
上,在其去世后,按我国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土地应当不被收回,但规定税费应当上缴,因为免缴税费,是给予五保户的特
殊政策,在你外公的弟弟去世后,就不应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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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桂林律师您好!有件事已过近半年,想咨询您,希望
能抽空得到答复。谢谢!
2004年2月29日,在甘肃省通渭县青堡乡青堡村李家咀
社农村发生了兄弟母子三人殴打一位中年妇女的事,事
情的经过是这样:被打的中年妇女林某(41岁、文
盲),家中有块地,进地时必须经过蒲某(乡政府秘书
为其表兄)家的地块,从包产到户时起一直有一条路通
向地块,可蒲家为了自己的利益,今年无条件地截断了
通往林某家地块的这条路。29日这天,正当蒲某挖断路
的过程中,林某去劝说并往好恢复此路,这时,蒲家兄
弟两人(41、38岁左右)还有其母亲(60多岁)三人开
始大骂,其母亲首先动手打林某,林某在继续劝说和争
执过程中,蒲家兄弟二人一齐上阵打林某持续十几分
钟,当林某的儿子庞某(15岁,上初中)知道后赶到事
发地点时,林某已被打倒在地,满脸是血,已在昏谜之
中。当时蒲家三人还在打,庞某同时也挨了打,而林某
的丈夫当时中外地打工。
随后,经过乡亲们的帮助,将林某送往青堡乡卫生院救
治,治疗三天后林某病情不见好转,且经常发晕,家属
考虑林某脸被抓破,脸色发青并肿大,头部伤得严重,
因卫生院条件差,无CT等设备,于第三日下午送往距离
家中150多公里远的通渭县医院治疗。经过县医院一周
多的治疗,病情有所好转,医疗费已花了近2000元,因
家庭条件很差,经济紧张,在家属的申请下医院同意在
家中继续疗养,当时医院签定结论为:轻度脑振荡、软
组织损伤。出院时家人申请乡派出所委托通渭县公安局
进行了法医鉴定,结论为:林某伤属轻微伤。
事发后的三天内,其子庞某一直到乡派出所报案,但一
直无人上班,第四天才找到派出所值班的人,随即进行
了报案。谁知派出所在病人住院到出院后一直未对打架
事件进行现场了解取证,使本该得到的第一手资料人为
耽误。尤其令人不解的是,林某在乡卫生院、县医院住
院期间,蒲某家及乡派出所从未来人看望和了解情况。
更令人难以想象是,后来林某家经常去找乡派出所解决
此问题,其中有三次碰到派出所所长与打人的蒲家兄弟
二人在乡派出所办公室一起喝酒(因当时条件所限,无
法留下证据,期间乡政府秘书与刘某多次沟通)。后来
了解到,派出所所长刘某在县城关区任所长好多年时
间,加之是县城人,蒲某兄弟与之交往并送礼,由刘某
疏通公安局法医,并提供了调查取证时由蒲某家推荐的
一位证人。
大概在三月中旬,乡派出所才来人进行取证,证人就是
预谋好的那位,可笑的事出现了:当时两家都拿铁锹挖
路,可把林某拿的铁锹认定为凶器了,而且打人的被告
也变成了蒲某兄弟二人的妻子和母亲。因为林某家夫妻
二人全是文盲,丈夫当时在外打工,乡派出所所长刘某
去林某家先是一顿大骂威胁,然后也未给林某宣读处理
情况和结果,只是问林某:“念过书吗?”,林某说没
有,然后刘某又说:“那就过来按个指印”,无人参
谋、对法律什么不懂的林某就这样按了指印,刘某就这
样做完了调查取证。
之后,派出所所长刘某结合县公安局作出的法医鉴定结
果,很快就此事做了最后处理:对蒲某进行了罚款50元
的治安处罚,对林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对林某的住院
费未作处理,派出所所长刘某说要写状子由法院判决。
事后,林某在外工作的弟认为身为派出所所长的刘某不
能秉公执法,加之刘某在本地有好几起对群众胡作非为
的违法行为,且影响很大,于是就刘某的情况书面向甘
肃省公安厅进行了投诉。直至5月10日左右,省公安厅
派定西地区公安处同志来青堡乡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时
林某提出要对本次打架事件重新进行调查取证,但工作
组同志说这次来只是对反映刘某的问题进行调查,其它
事他们不管,住院费等让写状子由法院判决,匆匆调查
后就完事了。
之后再也没有任何组织来过问此事,这种黑白颠倒、是
非不分、甚至连住院、医疗费都不作处理的事,让林某
家及亲人看透了当今共产党的基层执法者和严重的地方
保护主义,实在是黑暗极了!虽然钱不多,但要坚决讨
回公道,作为贫穷的农民来说,土地有限(那块地至今
因无路可走而荒着),且家里有两个儿子正在上初中和
高中,经济十分紧张。这次来信,特咨询:
1、 林某住院、医疗等费用应该由派出所连同案
件一起处理还是必须由当事人写状子由法院来判决?要
是必须由法院判决,费用应该如何承担?
2、 乡派出所所长刘某对此事处理是否正确?是
否存在执法问题?
敬请回复。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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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林先生: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纠纷,派出所可以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不
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何佳林 200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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