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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材 料
中央纪委监委领导:
2005年3月7日,忻州市忻府区合索乡西沟村铁矿发生矿
难事故,死亡一人。该矿矿主武世伟及俩合伙人在无任
何手续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非法开采
国家矿产资源,致使忻府区董村镇武家山村曹亮生在矿
内被爆破后坠落的矿石砸死。事故发生后,矿主武世伟
及其合伙人既未采取急救措施,又未及时报案和通知死
者家属(长达9小时后才通知死者家属),而是采取了
掩人耳目私了的办法,企图以九万元经济补偿私了此
事。当受害者家属不同意该处理意见时,矿主武世伟及
其合伙人态度蛮横,不予理睬。报案至今已经过去近五
个月了。目前,公安机关既不追究雷管炸药来源,又不
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原因是忻府区公安局分管副局
长,参与非法买卖黑矿,将此矿转卖给了武世伟及其合
伙人,事故处理中该公安局长依靠手中权力上下四处为
矿主打点,推卸责任,为受害者家属设置障碍。虽然以
忻府区安监局郭局长为组长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我们多
次找过薛区长、郭局长,都不予以积极作为,甚至避而
不见,采取应付的态度。薛区长说“赔多少经济补偿全
由他说了算!”但迟迟不给办理,时至近日,五个多月
过去了,当地政府领导为了减轻和推卸责任,出具了一
份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的处理结果。按照工伤处理此事
完全不符合国家规定。如此政府作为,领导干部的作风
是压制老百姓,不为民做主,岂不是放纵助长了非法采
矿的嚣张气焰,如何能落实山西省政府预防重特大矿难
事故处理的特别规定,就在3月7日矿难事故发生仅仅半
个月,在合索乡又发生了另一起矿难事故。我们曾上访
到省里,也曾求助于媒体,但威慑力在如此重重保护伞
面前作用甚微。
请求中纪委领导明查是非,给予批示,督促监察当地政
府按规定尽快处理此事故,以安抚死者及其家属。一天
解决不了,我们将逐级上告,直至事故按国家规定妥善
解决,请上级领导为我们作主(死者父母年龄70多岁,
天天以泪洗面,其弟弟、弟媳已被北京单位解聘,损失
无法计算,截止目前死者冰存在医院近五个月)。
我们强烈要求政府依法追究矿主及其合伙人刑事责任,
并附带民事赔偿(参照山西省煤矿矿难事故赔偿,参照
煤矿赔偿的铁矿事故忻州市已有案例)。
举 报 人:曹计生
联系电话13381330070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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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一家软件公司开发人员,住政府部门开发办公
系统,厅里不但有监控录像,还有门位和车棚(车棚有专
人看守),自己感觉比较安全,就买了一辆电动车,没有多
久,就被小偷给偷了,可是在此存放车子,根本没有什么
凭证,但录像里能看到车子被偷的情况,请问我的车子在
不在他们保护的范围之内,这个责任由谁来付,他们应不
应该赔偿!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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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如果你向看车人交纳停车费,我认为你和看车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
关系。看车人有义务保证你车辆的安全,如果车辆被盗,他因该予以赔偿。
徐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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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强律师,您好!向您请教一个问题。我在网上认识了
一个女的,聊了近1年。今年5月初,她说她想买笔记本
电脑,因为我用的就是笔记本,所以就用我的笔记本和
她的台式电脑互换了。也算是为她节约钱。今年5月
初,她前后以各种理由在我这里借了几百圆钱(中途一
直保持联系)。今年6月初,她说她手机掉了,要我帮
忙借一部给她用,我马上在朋友那里借了一个来,然后
把我的手机借给了她,(三星手机、现在估计价格1000
左右)但是不到半个月,她电话告知我家里被盗,我的
手机也未能幸免。之后就一直没有和我联系,因毕竟聊
了一年时间,再怎么样说也算朋友(有几次见面),所
以我也就没有问。直到最近我打电话给她,她要么把挂
掉,要么不接,要么关机。今天我用人家电话打通她了
电话,她态度相当恶劣,意思就是不做任何赔偿。 请
问:我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吗?因为刑事力
量要强于民事力量。谢谢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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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如果确属诈骗行为,因为金额太小,不够刑事立案标准。不够刑事案件标准,
但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以治安处罚。
徐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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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欠钱的经济纠纷中,要债人如果自己叫人去强行拿欠
债人的财物会有什么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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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债权人自行强拿债务人的财产,这绝对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可能触犯
刑法、民法,或者应当受到治安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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