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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 [2007/11/12 21:10:23]
内容:
 我们是四川省珙县的公办学校招聘教师,现在县政府和教育局要求我们招聘教师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而其他公办教师又不缴纳,可我们从网上了解到我们缴了养老保险后到退休时还领不到正式公办教师三分之一的工资.我们又从网上了解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我们单位是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与企业扯不上半点关系。请问我们到底要不要缴纳养老保险费,我们和其他正式公办教师都是纳入国家编制的,同他们在劳动纪律、工资上都相同那我们在养老这一方面该不该相同。我们该怎么办呢?我们觉得我们当地的领导在乱干,比如说国庆节我们为了应付省里的督查组而加班7天,学校就没按劳动法给我们加班工资。请你帮我出个主意吧!
姓名:
 黄德平 先生
公司名称:
 
电话:
  15883198681
网址:
 
邮箱:
 GXSBHYK@163.COM
回复:
  回复内容... 你们珙县的作法是与国务院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是相背的,是不合法的,你们学校的作法更是违背了《劳动法》的,你们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可向宜宾市相关部门反映;学校的作法,你们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反映,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肖玉刚律师联系电话:13183885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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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该怎样维权? [2007/11/11 0:02:46]
内容:
 新劳动法 福兮?祸兮? 我是一名四川中行员工,干了15年了,现面临沃尔玛类似问题:    是转签劳务公司抑或走人?旧合同08年9月才到期呢.单位不想新劳动法实施后给我们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要在11月12号之前转签劳务公司.我们会成为华为 沃尔玛一样吗?又不敢告诉父母,年龄大了怕他们担心.没安全感 归属感的单位看来也不要久留,唉 唉 唉 15年豆蔻年华换来如此结局,真郁闷.这俩天除了要坚持临柜不出错,还要应付他们让解旧合同转签劳务公司的轮翻劝说.真没法坚持了.何去何从呢?     相对而言,华为还算好,至少华为员工得到了补偿,但中行员工没有能不能得到补偿的任何说明,跟什么公司签合同,签后能得到什么,不签又如何?只知道不签马上走人。    可悲,这就是中国的员工,永远是弱者,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    入冬了,真寒冷啊!!!!
姓名:
 愤怒而又无奈的中行代办员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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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回复内容... 请直接与肖玉刚律师联系,以便了解更多情况.联系电话:13183885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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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个问题我想象你咨询下. [2007/9/18 1:35:51]
内容:
 徐强律师:     您好.     我有一件事想向你咨询一下.因为我不知道自己该向哪里问了.是这样的.我家在去年在成都龙泉驿区购买了一套175平方的商品房.并且是一次性付款.因为当时成都有一个政策就是,外地人在成都购买120平方以上即可将一家三代的户口转过来.     而在今年我家拿到房产证以后.准备去办转户手续时.相关人员却告诉我们.现在外地人要办转户.必须要房屋的所有人在成都有工作地点.并且在同一公司交纳社保一年以上,才可以转户.而我家是我父母买的房子.并且我的父亲在攀枝花工作.公司有为他买社保.我母亲是自己在买社保.这样的话我们家就转不了了.     而今天我在一则新闻上有看到,上面说,成都五城区加高新区,凡购房在50万员以上,或120个平方以上,一家三代都可以转户过来.到底哪条信息才是真的.     我们当初在成都买房,父母就是为了让我和我妹妹的户口可以转过来.而现在一次性付了款,房屋也远远超过了120个平方,却转不了户口.如果早知道这样我们也不会在成都买房了.     我想请问您?象现在,我们家这样的情况到底子薄应该怎么做.应该咨询哪些部门去争取属于我们自己的权益呢?     非常谢谢您.希望您能帮帮我的忙.                                              钟丽娟                                            2007年9月18日
姓名:
 桑木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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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uyuan514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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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出租车司机被劫杀公司不愿担责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引 发各方争议 川首例“的哥”公司关系认定案难煞管理者 新闻快读     “的哥”胡旭东深夜遭劫遇难,算 不算工伤?“的哥”家属先向出租车公司提出工伤索赔 但未果,随后向四川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请工 伤认定,但有关方面认为“的哥”与出租车公司签订的 是承包经营合同而非劳动合同,申请没有被受理。无奈 之下,家属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又被告知关系 难界定,做出答复需要一段时间。     争论交锋点     一方称“的哥”与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属工伤     一方认为是平行商业承包关系不属工伤认定范畴  张晓东 胡强   “出租车公司不赔钱,申请工伤又这么难,出租车 司机的命就这么不值钱?”5月8日下午,在四川省成都 市一环路一个大杂院的一间不到五十平方米的老式房 里,刚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回来的 熊智萍,不断念叨着这样一句话。   自从丈夫和抢出租车的歹徒搏斗不幸遇害后,这个 没有工作又年届四十岁的女人每天以泪洗面,接连的打 击让熊智萍一下子苍老了许多。   熊智萍说,丈夫胡旭东开出租车是一家3口惟一的 经济来源。虽然公司安排车辆为胡旭东出了殡,同时还 表示将在人道主义上给予一定的经济援助,但熊智萍却 未能拿到这笔“援助款”。   悲痛中的熊智萍铁了心要为死去的丈夫讨个公道, 因为她觉得,开出租车的丈夫“每月向公司缴纳那么多 的规费,不可能出了事就与公司毫无关系”。   在律师的帮助下,熊智萍向胡旭东所在的四川省兰 达实业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以下简称“兰达公司”) 提出了工伤索赔但未果。相关人士表示,“的哥”出事 后自行承担责任已成了出租车行业的惯例。   无奈之下,熊智萍正式向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递交申请,要求认定丈夫胡旭东的死亡属于工伤。据了 解,遇害“的哥”家属以出租车司机与公司构成事实劳 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保障部门正式申请工伤认定,这在四 川省尚属首例。   家属讲述为生计无奈跳进合同陷阱   每次回忆事件细节对熊智萍来说就像噩梦重现。熊 智萍说,丈夫胡旭东开夜车时,一般凌晨1时一过就会 回家。但3月30日凌晨,胡旭东开车的搭档突然打电话 告诉她,“胡旭东在青龙警署”。她急忙和弟弟、朋友 一道赶往成都市公安局青龙警署,但却没有看到丈夫, “心一下子就紧了”。   警方后来证实:胡旭东在熊猫大道通往石岭公墓的 一条小道上遭遇劫匪袭击,手机和车上的零钱被抢走, 他在和对方搏斗的过程中身中9刀,因流血过多身亡。   第二天,胡旭东所在的兰达公司闻听噩耗,派人送 来3000元慰问金后,就以“合同有规定,‘的哥’出事 公司概不负责”为由撒手不管了。   “依照合同,我们当然拗不过出租车公司,但这个 合同明明就是霸王合同!”熊智萍说,胡旭东几年前从 工厂下岗后,托了关系才开上出租车,“为了生计,明 知道这合同套了个圈圈,你也得削尖脑袋往里钻啊”。   在熊智萍出示的这份合同上写着:作为乙方的胡旭 东和另一名“的哥”在进行承包时,必须一次性向兰达 公司缴纳承包金12.9万元,另交风险保证金5000元,在 承包期限的前4年内,乙方须每月向甲方缴纳承包费 5100元,“并应于每月22日一次性缴纳完”;乙方接受 甲方的管理,但“一切事故的伤亡,将限于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保险公司有关条例办理,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 任”,而且“甲方和乙方商定,车辆保险以及主驾、聘 驾的社会保险等由乙方自己承担办理”。   熊智萍表示,合同是由甲方出租车公司自行制定 的,条款对属于公司的责任百般开脱,而在对承包方 “的哥”的义务约定上,却一点都不含糊,“根本没有 公平可言”。   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些“的哥”也认为,正是因为胡 旭东英勇搏斗,才使歹徒未能将车抢走,“你想想,光 是出租车的‘车顶子’就值几十万啊”,而且胡旭东是 在上班期间出的事,家属有权向公司提出工伤索赔。   代理律师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属工伤   那么,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是 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对此,熊智萍的委托代理人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 师杨海斌和张敏认为,兰达公司是胡旭东驾驶的出租车 的车主和营运主体,胡旭东通过驾驶该营运车载客为兰 达公司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因此胡旭东与兰达公司之间 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胡旭东在承包该车的同时还必须接 受兰达公司的管理。按照劳动法的理论,“既然存在这 种事实劳动关系,就应当按照劳动法来规范”。   律师表示,即使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签订的是承包合 同,现行法规也不允许把双方之间的关系规范为外部承 包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部门应当认定 胡旭东的身亡为工伤。   出租车公司“的哥”不是员工只能人道补偿   对于胡旭东被劫身亡事件,兰达公司经理梅孝章表 示,公司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处理善后事宜,应该 说仁至义尽了。但由于单位属全民所有制,公司行为必 须层层审批,因此在家属提出17万元补偿后,他们及时 向上级公司进行了反映。“只要符合政策法律的规定, 我们从优办理;政策法规以外的,考虑其家庭确实有困 难,公司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适当的解决。”   对于熊智萍向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梅效章认为“肯定行不通”。   兰达公司律师左军解释道,公司与“的哥”的关 系,与用人单位同员工之间的纵向的劳动关系完全不 同。出租车司机是与公司平行的独立主体,以商业经营 为目的,由于行业特点,司机需要一定的投资,并付出 相当的劳动才能获得相应的回报。胡旭东与公司的责任 与义务在签订合同就已约定,双方是承包关系,不属于 劳动合同的工伤范畴。   管理部门双方是承包关系非劳动关系   这一事件也引起了管理部门的关注。成都市交通委 员会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出管处”)副处长邱万 奎认为,“的哥”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是一种承包关系, 而非劳动关系。目前,通过缴纳承包费,“的哥”从出 租车公司手中取得特许经营权,出管处要求出租车公司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出租车公司一般以商业保险的形式 保证稳定。出租车公司除了与“的哥”签订承包经营合 同外,还签订管理合同,并为“的哥”代征代缴各种税 费。   邱万奎承认出租车行业的问题很复杂、很敏感, “市政府也非常重视”。他同时表示,出管处从2002年 起就在对“的哥”和出租车公司的关系进行调研,“调 研报告有厚厚一大本”,待结论作出后,将会提供给相 关部门做决策参考。   劳保局专家关系难界定需等仲裁结果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以下简称 “成都市劳保局”)的调研员罗京虎告诉记者,要想申 请工伤,必须首先明确劳动关系。即使没有劳动合同, 只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保局同样认可, “这是‘为谁劳动’的问题,为自己劳动就不存在劳动 关系”。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出租车行业是比较特殊的 行业,在交纳承包费后的节余才是“的哥”的每月所 得,而不是依靠单位发放工资。   4月27日,熊智萍向成都市劳保局提请工伤认定后 被告知,根据现有的承包合同,无法认定胡旭东与兰达 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予受理,胡旭东的 家人可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月8日,熊智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 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将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   成都市劳保局有关负责人说,是否受理工伤认定还 需看仲裁结果。   曾经担任过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的张先 生认为,胡旭东与兰达公司属于承包性质下一种相对平 等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可能难以实 现,因为从现有的证据看,胡旭东的遇难不具备工伤的 基本要素。   仲裁结果将会如何?熊智萍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能 否受理?   本网将继续给予关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 属机构:   出租汽车行业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在促进城乡 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 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1998年出租汽车管理 体制改革以来,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较快,但一些地方在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面还存在经营权有偿出让不合理、 劳动用工不规范、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混乱、行业管 理不得力等矛盾和问题,造成出租汽车司机群体性事件 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 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 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当前城市政府工作的议 事日程。要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 关系,合理调整国家、企业、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 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 展。要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 要出发,合理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 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 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 关系失衡。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 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出租 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的 有关规定,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和环 境。   二、认真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格组织 验收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不规范、出让金额过高是 增加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重要因素,必须认真清 理。本通知下发后,各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建设、交 通、财政、发展改革(计划)、价格、工商等部门,对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专项清理整顿。所有城市 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实 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可召开听证会,在充分 听取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 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 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 清理和规范。对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切实降低; 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清理整顿要从当地实际出 发,与改革、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相结 合,既解决突出问题,又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 素。要总结经验教训,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 负担的原则,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 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 配置机制,防止单纯追求提高经营权收益的行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要 报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进行验收;其他市、县的 清理整顿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 组织验收,并报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备案。   三、严格规范各项收费,完善价格调节机制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 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 02〕31号)的精神,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 收费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 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 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 和收费。要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严禁向出租汽车 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 费用,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 费。   各地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及时了解企业、司机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价格主管 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司机成本收益状况 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 结构(起步公里、运价公里、低速和空驶收费)等进行 适时调整。对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 的运营成本,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 000〕22号)要求,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 上,采取由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 消化。   四、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 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由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测定出租汽车每小时营 业收入定额标准,依法规定司机的工作时间,并以此计 算司机运营收入和成本费用。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 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 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 “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 暴利。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 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用人、财务和资产 的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 制,扶优限劣、有序竞争,鼓励经营规范和有一定经济 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规模, 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和司机收益水平。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 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 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 释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示范 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推行集体协 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司机劳动 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 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 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 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 取消其经营权,并予以处罚。   五、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运营   各地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 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立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充分发挥建设、 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的作用,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非法运营的摩托车、客货两 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运营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 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要 健全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对非法运营、欺行霸市 活动的处罚力度。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集 团和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一些地方政府公 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成为非法运营 “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 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活 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防止“走过场”。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各地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出租汽 车司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 文明行业创建活动。要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 司机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 运营。要教育广大司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正常 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一般参与聚众闹事的出租汽车 司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 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和群众人身 安全的出租汽车司机,要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要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 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 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 题。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行业稳定   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 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 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议事协调制度,加强和改进 对地方出租汽车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 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建立出租 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市长负责制,协调建设、交通、财 政、发展改革(计划)、价格、公安、劳动保障、工 商、税务、审计、质监、环保、信访等部门,按照职能 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各地要组织力量,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 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了解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制订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 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 策,确保社会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本通 知精神,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出台新的出让、转让 出租汽车经营权政策,清理整顿工作不力,以及由于乱 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项调查,严肃追究城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出租汽车企业 违法经营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05年5 月底以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建设 部、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杨海斌律师:    从中国普法网上看您在处理相关案件,正好本律师也 在处理类似的案件.将此规定给您发去,希望能有所帮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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